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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租型”的法律之痛

2008-07-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王逸吟 我有话说

当中小学生正在享受愉快的暑假生活的时候,全国各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也在为学生们新学期的教科书而奔走忙碌。孩子们并不知道,9月新学期开学时拿到的教材,基本上都是通过租型才得以印刷、发行,最后送到自己手中。他们也不知道,从法律意义上看,这些教材大多存在着著作权方面的瑕疵。

7月12日,中国

法学会在北京召开中小学教材租型法律问题研讨会,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教材租型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教材是特殊商品需要严格监管

专家普遍认为,教材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很强的公共性。教育关系到国家的长远发展和公众的切身利益,而教育理念、内容的创新,都要通过教材来体现和完成。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教材的出版发行进行严格监管。

我国长期对中小学教材实行统一编写、各省集中印制供货的体制。人民教育出版社一家负责教材的编写开发,由于地域广阔,为了保证每年全国中小学生在开学前拿到教材,人教社将印刷胶片出租给各省级出版社进行印制发行。“租型”一词由此得名,租型费也一直固定在教材总价格的3%―4%。

教材出版高度集中也引发了品种单一、价格虚高不下等问题。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放宽了教材编写的准入资格。2001年6月7日,教育部发布11号部长令,颁布《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打破了教材出版垄断。按照规定,国家鼓励所有出版单位、个人、团体积极参与中小学教材的编写,获得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即可出版发行。

目前,已有包括1家民营机构在内的82家出版社获准参与中小学教材编写,几千种教材进入教育部《教学用书目录》,教材编写开发的多元局面初步形成。

然而,教材发行环节的改革却停滞不前。在市场主体多元化之后,教材原创出版社依然必须将胶片交给当地出版社印制发行,否则就会被拒之门外。

2001年6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原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在教材发行上引入竞争机制,强调要实行“招投标”,由符合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发行机构通过竞标进行。2002年、2005年,国家先后进行了两轮教材招投标改革试点,根据相关文件,招标项目依然是教材的“印制权和供货权”,行政性租型并没有取消。

强制租型侵犯原创著作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是我国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他认为,教材发行中的强制租型侵犯了原创出版社的著作权。“要害在于,相关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处置原创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

在吴汉东看来,中小学教材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汇编作品,选取名家名作汇编成册,其中每一篇都是独立作品,典型的是语文教材。按照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汇编教材的著作权应由汇编人享有。另一类是独立完成的教材,其中的章节不是独立作品,如数学教材等。这类教材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一本教材的诞生,一般是由有资质的出版社组织相关学科的著名教授、学者编写而成。编写完成后,编写者通过出版合同的约定,把著作权中的一项――复制权授予出版单位专有行使。原创出版社经过授权,获得了这本教材的专有出版权。从法律上讲,教材交由谁印制、发行、供货,都应由原创出版社自主决定,不受外界干扰。

“租型”本质上是原创出版单位与承租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转让作品复制权的行为,而强制租型使这种自愿行为变成了行政许可,侵害了专有出版权。各地强制租型的方式,一是通过政府作出统一规定,二是删改教育部的《教学用书目录》。例如今年2月,东部某省教育厅、财政厅、新闻出版局、物价局和该省出版总社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凡选用的省外中小学教材,均由省出版总社租型出版印供。”

另外,教育部每年都会发布《教学用书目录》,按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全文转发,并根据这个目录选取教材。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那些不愿意租型的原创出版社,通常的做法是在转发的时候把他们的教材从目录上删去。2005年,中部某省教育厅曾专门下发文件,从目录上删除了未由该省出版集团租型的5种教科书。

强制租型的结果,是在招投标试点中出现了一种怪现象:一些没有开发过一本教材的省级出版集团也能参加投标,最后往往还能中标,拿到教材的印制权和供货权。

据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负责人介绍,编写教材的经费投入相当高,加上启动立项、后期培训和付给编写者的版税,每年的投入都在千万以上。据了解,一本教材的利润一般为价格的30%左右。原创出版社只能拿到其中的3%,剩下的27%,都通过租型让各省出版集团拿走了。我国唯一一家出版教材的民营机构――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所长赵勇向记者坦言:租型基本上没有利润,不租型,那就等于退出市场。

强制租型还有行政垄断的嫌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表示,强制租型是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也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强制租型对外地商品设置了行政许可,妨碍了自由流通,限制了市场竞争。

通过政府采购购买质优价廉教材

作为一种带有公共性的特殊商品,政府对教材出版的监管是合理而必要的,关键是通过何种手段来进行监管?专家一致认为,政府监管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坚持依法行政。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专家马怀德教授进行了仔细的分析:教材编写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具体内容有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把关;在定价上有发改委、物价局负责,这两个环节已经做得很好了。加强监管并不能直接导出强制租型。“租型是计划经济的遗留物,教材的出版印制本质上是合同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宜用行政规定来规制。”

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党组书记刘?也认为:“在内容控制和定价方面政府没有缺位,但在发行环节也不应管得太死,还是要保护市场竞争。”

我国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基础教育系统,中小学生人数达2亿人。依照“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原则,教材市场庞大而稳定。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统计,2006年我国出版各类图书总计64.08亿册,其中教材为35.07亿册,占54.7%;定价总金额649.13亿元,教材为258.22亿元,占39.8%。教材始终是各个出版社和新华书店重要的收入来源。

专家表示,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全,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现阶段完全取消租型还不现实,改革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只有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值得一试的做法是进行政府采购,现在课本费已经由财政负担,可以招标采购教材,而不仅仅是对印制权和供货权进行招标。通过招标采购,政府购买质优价廉的教材提供给中小学生。

“首先要坚持依法行政,”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原法学所所长王家福研究员说,“在法治的框架下需要设计一套机制,来平衡各方利益。”他不无忧虑地表示,现有3%的租型费不仅不能激励教材原创者的积极性,反而是对他们的伤害。长此以往,人们会越来越不重视新教材的开发编写,这对于全面开展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人才无疑是一种损害。

租型的问题如果解决得好,其意义将远远超出出版行业本身。对于涉及到公共服务的其他领域,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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