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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华古籍,弘扬民族精神

2008-07-2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文化部副部长 周和平 我有话说

2008年3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首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2392种和51家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公布《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在世界上也绝无仅有,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对古籍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推动古籍保护工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文化

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是世界上唯一未曾中断的文明,具有举世公认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浩瀚的古籍文献记载了中华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中华古籍文献历时三千多年,其历史之悠久,数量之繁多,内容之丰富,世所罕见。这些珍贵典籍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想象力、创造力,是中华民族绵延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古代典籍,加强对民族文化的传承,是增强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以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尽管我国古籍浩如烟海,但由于历史久远,又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各种原因,很多古籍遭到了破坏,留存至今的古籍百不存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古籍保护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历史和其他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古籍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古籍底数不清,还有很多古籍破损严重,古籍保护和修复人才匮缺,有的珍贵古籍面临失传的危险,还有大量珍贵的古籍流失海外。为加强古籍保护工作,200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古籍保护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作为古籍保护工作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第一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由国务院正式公布。今后,古籍保护工作要继续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全面开展古籍普查,改善古籍保管条件,推进古籍修复工作,加强古籍保护队伍建设,开展古籍再生性保护和开发利用,继续推动《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促进古籍保护工作的全面、有序、健康、持续开展,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使滋养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的珍贵古籍永泽后世,使中华文明薪火相传,成为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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