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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责任追究开启社会矛盾减压阀

2008-07-28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二十四日在京就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这一《解释》和《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次就信访责任工作责任追究作出的解释和规定,也是近年来第

一次对某一领域违纪行为,同时发布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群众如果感觉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或者受到了不公正对待,一般首先会想到通过信访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合理权益,如果信访渠道是通畅的,群众的问题能够通过正常渠道得到解决,他们就不会也没有必要采取过激的手段来维权;反之,如果信访渠道不够通畅,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不能经由正常途径得到满足,其中部分人就可能会通过过激的手段来寻求问题得到解决,这样一来社会和谐乃至社会稳定就可能受到影响、遭到破坏,所以信访渠道的通畅与否,事关群众的合法合理权益能否得到尊重,同时也与社会和谐与稳定密切相关,信访渠道通畅的重要性怎样强调都不为过。

尽管当前各地都普遍建立了信访制度,但是并非所有的信访工作都能有效发挥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功效,信访渠道不够通畅现象在有些地方有些时候甚至表现得还比较严重。部分信访渠道所以不够通畅,有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关心群众疾苦意识不够、责任感不强,从而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扯皮应付的原因,有些时候也与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及相关上级领导有意包庇下级的不良不法行为有关。有时还表现在尽管信访或相关职能部门就群众上访问题作出了正确的处理决定与意见,但是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却遭遇执行不力现象。正因为如此,信访渠道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要能得到切实发挥,必须从强化信访、职能部门与领导干部责任心、强化信访处理意见与决定的执行与落实入手,通过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来消除信访过程中的肠梗阻现象。

我们看到,中纪委等部门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分别对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作出了党纪、政纪处罚规定,这些处罚规定涵盖了信访事件的起因、处理与落实各个环节,突出强调了信访、职能部门与领导干部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并制定了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责任追究措施,有利于从制度上消除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隐患、信访问题处理过程中的责任心不强以及处理决定落实不力现象,从而能够起到有效疏通信访工作渠道,最大限度发挥信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使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功效。

社会矛盾大多有一个发生、发展与激化的过程,而维护群众合法合理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关键,就在于通过信访工作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起始阶段,通过疏通信访渠道避免社会矛盾被激化。如果说建立信访制度好比是设置了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建立严格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则好比是使社会矛盾减压阀真正得到了开启,能使社会矛盾引发的压力通过通畅的信访渠道得到及时释放,从而避免社会和谐与稳定因为社会矛盾压力长期积聚乃至爆发遭受破坏。我们其实并不缺乏包括信访在内的社会矛盾减压制度,关键在于要通过严格的管理避免相关制度形同虚设,通过严厉的责任追究使相关制度的功能真正得到有效发挥。信访制度是如此,其他领域工作同样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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