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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确保经济“循环”发展

2008-07-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袁祥 赵达 我有话说

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的发展面临着越来越多资源和环境问题的挑战和制约。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所谓减量化,就是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尽量

减少资源的消耗,尽量减少废物产生;再利用,就是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通过修补、翻新再制造以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来使用;资源化,就是对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从法律上确立循环经济的地位,规范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已成为中国立法机关的一种重要使命。循环经济法草案自2005年起草,已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预期在今年年内出台。

人们翘首以盼循环经济法早日颁布实施,用法律确保经济“循环”发展起来。

“用刚性约束的制度养成节约资源的习惯”

“希望能以刚性的约束,促进循环经济健康发展,同时希望这部法律的出台,能够进一步缓解环境和资源问题对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压力。”倪岳峰委员在二审循环经济法草案时,表达了他的热切期待。

正在制订中的这部法律草案建立了一系列规范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如规划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循环经济评价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等。尤其是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对生产者等主体在产品废弃后应当承担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改变了传统法律领域中,产品的生产者只对产品本身质量承担责任的规定。

同时草案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对各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以保障循环经济法的有效实施。

对草案中一些强制性的条款,许振超委员表示认同,“在现实中,人们的节约意识、节约责任和节约的习惯还没有完全达到理想的状态,因此,有必要采取一些强制性的办法,用制度来约束,用制度使人们养成节约资源和节能的习惯。”

“价格调节是循环经济得以发展的关键”

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资源的限制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继续前进的瓶颈制约。循环经济法草案中规定了一系列经济手段,以激励循环经济发展,缓解资源瓶颈。

这一系列经济手段包括: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实行投资倾斜等。

“经济手段主要是价格的调节,是循环经济得以发展的关键。”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梁维特对这些规定都表示赞同,但对草案二审稿中将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的规定删去表达了不同观点,他希望在法律中对价格调节作出规定,以保证循环经济。

他认为,过低的资源价格水平以及不合理的价格结构会很大程度上降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动因。“可以采取比较灵活和弹性的方式对条款予以修改,但未必需要整体删除。”梁维特建议累进加价收费涵盖范围可拓展到各类工商企业,并应明确给予节约资源的个人和企业以一定的价格优惠。

对于这项修改,很多委员都持有异议。蔡?委员表示,实行收费累进加价制度,是利用价格杠杆非常重要的制度,而且已成为一个原则性的概念。他认为,“修改说明里提出的理由都是技术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不应成为立法中原则性问题的反对因素。”

他举例说,宁波市就实行了居民用水累进定价的制度,每天可以节约20000吨水,效果非常好,技术上也没有不可实施的问题。蔡?指出,“从国务院的规定到国内一些地区实施的经验,以及国际上普遍带有趋势性的做法看,实行差别定价是没有问题的。”

吴晓灵委员也不赞同把这一条款删除。她表示,我们的水、电、气资源是非常有限的,只有用价格杠杆才能够抑制浪费,所以在循环经济法里,要把大的原则定下来。

她建议应把累进加价收费作为价格调节的一种手段,一种激励措施,把相关条款修改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价格手段,抑制生产消费中对能源、资源的浪费行为;应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实际上真正费水的不是老百姓,老百姓都很省水,天天开着自来水浪费水的家庭极少,但一些用水大户都是企业,包括那些洗车行,他们的用水量太大了,累进加价收费主要应从企业入手。”齐续春委员表示,可以先在中等城市或者省会城市,甚至是在某个城市的一个区进行试点。

“草案可以写得实一些,更具操作性”

循环经济法草案中很多内容与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等都有交叉。吕薇委员认为,应该对现有的法律进行梳理,防止各种相关法律之间的相互矛盾和冲突。

据了解,在我国,循环经济目前正在推进中,一般都遵循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这六个方面的现有法律法规,这几方面的法律法规又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实施,而各地的相关配套政策也参差不齐。

全国人大代表巴福荣主张“在循环经济法中把法律法规进行更好地协调、统一,让其条块化、系统化减少相互间的交叉和冲突。”

何晔晖委员则表示:“这部法律草案中目前有些条文只是号召性、鼓励性、口号性的,可以写得实一些,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循环经济能否健康发展,这些制度能否实施到位,关键是配套的法规和规章能不能及时制定和有效实施。”倪岳峰委员建议有关部门,根据目前的法律草案抓紧配套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工作,争取能和循环经济法同时出台实施,以确保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真正做到用法律确保经济“循环”发展。

与已有相关法规相比,循环经济法草案在强化硬性约束规定的同时,更多体现了必需的激励机制。第五章对激励政策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对于由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的规定,得到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尚瑞芬的赞同。她同时提出,专项资金除政府拨款以外,还可以考虑包括社会的基金和捐助。“从这次抗震救灾可以看出,我们的公民社会逐渐成熟,社会力量逐步发展,可以考虑将来为社会力量的介入留出空间,提供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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