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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思考

2008-08-04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2007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高票通过。在这部法律的制订过程中,全国人大曾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一个月里通过网络、报刊、信件收到的意见共19万多条,其中65%以上都来自普通劳动者。2008年1月1日,这部法律正式实施。2008年“两会”期间,《劳动合同

法》再次成为代表、委员们关心的热门话题。为什么一部乍听起来似乎平常的法律,会引起人们如此热切的关注?因为这部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为宗旨的法律的实施,关系到千百万普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绝大多数人都要通过找一个工作岗位,以自己的劳动换取相应的报酬,来维持基本的生存。这样,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关系,许多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劳动关系衍生出来的。

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一种和谐融洽的良性状态。比如说,构成劳动关系的双方以良性互动、真诚合作、共谋发展为目标;各自的利益诉求能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发展中得到有效实现;在出现利益冲突时,能够通过民主协商的途径,依法协调彼此的利益矛盾,最终达到互惠互利、共荣共赢。

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对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作出部署。当前为什么要突出强调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有什么重要意义?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观是造福人民的发展观,它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要求在发展过程中,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和保障好人民的健康权利、安全权利、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等生存权和发展权。饭碗对老百姓来讲,是天大的事情。劳动关系和谐健康,经济发展才能又好又快,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才能实现。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七大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格局中,保持健康、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最大的和谐,和谐社会一定是广大劳动者正当利益真正得到实现的社会,也一定是劳动关系双方都能够共赢共荣的社会。没有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就失去了广泛而坚实的基础。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完备的市场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现代企业制度,从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都得到合理的实现和安排。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助于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落实,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保证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判断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需要一个准则。正如结婚证是婚姻关系的凭证一样,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载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是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体现。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十几年的实践证明: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对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已初步形成建立方式市场化、权利义务契约化、用工形式多样化、争议解决法制化的劳动关系格局。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甚至相当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主要有: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不断上升趋势。据资料显示,1995-2006年劳动争议案件从3.3万件增加到31.7万件,增加了9.6倍。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这种不和谐态势,不仅影响着劳动者权益的实现,也影响到企业的发展,给社会稳定带来风险和隐患。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自身完善的角度来看,还是从规范和协调现实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都迫切要求在劳动关系建立伊始,就从源头上把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纳入更严格规范的法律架构之中,以更大的力度矫正劳动关系的失衡失范,从根本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劳动合同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劳动合同法》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内容中加大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这在目前劳动者权益还得不到充分尊重的情况下,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增强劳动者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具有积极的意义,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法》为守法企业也创造了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毋庸讳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方式提出了更高的法制要求,但这恰恰又是一个提高我国企业劳动生产率、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契机,有助于企业把过去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转变为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创新能力为基本手段的发展模式。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各方反应非常积极。据一些媒体调查显示,在了解该法内容的民众当中,有六成以上对该法表示满意。不少用人单位也在该法颁布的第一时间内,迅速表示欢迎与支持。理论界、学术界也对这次立法所体现的民主协商、凝聚共识的立法精神予以肯定。但是,在从《劳动合同法》颁布到实施的半年时间里,我国劳动力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不时传出有的企业强迫员工“自愿”辞职重签劳动合同的消息,有的用薪资待议、工龄归零、劳务派遣取代劳动合同等方式来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这些现象的发生,表明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利益考虑,对《劳动合同法》还存在着误解误读或者阳奉阴违的态度。

比如,有的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而有伤企业经营者权益。其实,这部法律以保护劳动者为出发点,目的是构建一个和谐、稳定、持续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竞争力的不断提升,使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它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企业的长远利益。

有的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养“懒人”的“铁饭碗”。其实,这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培养企业对员工的责任感和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而不是搞终身制。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的合同形式。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这些规章制度属于法律认可的范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还有的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企业的用人成本,不利于企业发展。其实,如果企业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低成本获益,拿这样的低成本作为竞争优势,这样的企业做不大,也做不长。企业应依靠管理和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这部法律只是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而保护了广大规范用工单位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虽然颁布实施了,但是对它的宣传学习、贯彻落实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法律的生命在于深入人心,在于得到严格的执行。《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是,如果不能正确理解、自觉遵守与贯彻这部法律,再好的法也会失去意义。因此,我们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广泛宣传、认真学习、切实贯彻《劳动合同法》。最近,国务院法制办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草案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群众关注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落到实处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是一个不断发现和化解劳动关系中不和谐因素、实现劳动关系平衡的动态过程,需要政府、社会、企业等方方面面共同努力。

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劳动关系和谐,必须走法治之路。近年来,我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出台,《社会保险法》、《企业工资条例》等正在制订中。同时,要在法律的执行环节做深入扎实的工作。比如,做好法律法规的配套工作,制订严密可行的程序性实施细则;公正司法,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有效发挥各级人大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能,创新提高监督工作水平和质量的机制、手段、方法;通过普法宣传,增强公民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等。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是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者、集体谈判与民主参与的促进者、劳动争议的调停者、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平衡劳动关系中的各方利益,让更多的人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制订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规范劳动力市场运作,引导和督促各类企业同劳动者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用工行为,将劳动就业工作导向科学合理、良性发展的轨道。通过确定最低工资、发布工资增长指导线、反就业歧视等措施,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

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形成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责任的最好体现。企业管理者应当认识到,企业和员工是共生、共赢、共长的关系。企业对员工负责,员工才会对企业负责。因此,企业应该保护员工的就业稳定,给予其合理的薪酬和福利,为其提供增长才干的机会,帮助和促进员工实现个人发展。当员工深深感受到企业对其工作、生活及未来真诚负责时,就会与企业实现心对心的交换,自觉自愿地忠诚于企业、奉献于企业。

强化工会和行业组织作用。有人说,资本没有国籍,工人有国籍。工会和行业组织是现代劳资矛盾的产物,在协调劳动关系矛盾中能起到政府起不了的作用。工会和行业组织依据《劳动合同法》履职维权,求得双赢。近年来,中华全国总工会广泛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成为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工会维权工作新品牌。各级工会积极敦促企业解决职工反映强烈的“合同不签、保险不上、工资不涨”等问题,收效明显。江苏省九成以上的企业,每年开展一次工资协商,推动职工工资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在浙江省温岭市,一些行业的工人工资由工人、老板和行业组织公开谈判决定。据调查,90%以上的国外投资者愿意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作为合作首选对象。

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劳动者应树立利益共同体观念,强化责任感,培养归属感,与企业共荣辱。要努力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职业素养,恪守职业道德,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成一行。劳动者还要学法懂法、依法维权,在出现劳动争议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逐步实施,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环境将会有更大的改善,我们一定能够创造出公平正义、奋发进取和劳有所得、安居乐业的社会和谐新局面。

深度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版。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7月版。

杨景宇等:《深入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人民日报》200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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