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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为中国经济护航

2008-08-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玉玲 通讯员 王晨岑 我有话说

8月1日一批新法规开始实施,其中为防范热钱、加强证券监管和反垄断的法律引起了经济界人士的关注,这些新法规将为中国经济筑起安全防线,为中国经济大船护航。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围堵“热钱”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7月2日联合发布的《出口收结汇联网

核查办法》8月4日起正式运行。按照《办法》规定,将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出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完善出口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审核。这表明我国开始切实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对“热钱”实施围堵。

我国今年上半年外汇储备余额超过1.8万亿美元,较去年年底增加2800多亿美元。在这新增加的部分中,相当部分属于投机性游资――“热钱”。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博士分析,由于人民币利息高于美元,而人民币又存在升值等因素,投机资金只要把“热钱”放在银行就可以无风险获利。“热钱”这类游资或投机性短期资本,在进出之间极易诱发市场乃至金融动荡。

梅新育说,“热钱”通过货物或服务贸易进入中国的方式多种多样:境内外贸企业通过低报进口、高报出口的方式引入“热钱”;通过预收货款或延迟付款等方式将资金截留在国内;通过编制假合同来虚报贸易出口。外汇核销单申领的漏洞,造成了大量的虚假贸易以及相应的“热钱”流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就通过将企业出口收结汇情况与其海关货物出口情况加以核对,有效甄别货物贸易项下资金流入的实际贸易背景,以保证出口及其收结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此外,加强预收货款与未来实际出口的跟踪监管,可防止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热钱”借用贸易渠道流入境内投机获利;改进对进口延期付款的监督管理,可防止潜在的债务风险,防止未来资金集中大规模流出,有效防止金融风险。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加强证券监管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于8月1日起施行。这有助于实现证券公司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管的有机互动。

中国证监会认为,为防止出现金融风险,出现持续性、普遍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必须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除建立完善动态监管机制、保持外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外,还必须健全证券公司的内部约束机制,解决证券公司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管脱节的问题。合规总监就是这种内部监管的执行者。

渤海证券一位经理说,合规总监是个“矛盾”的角色,也可能是个公司中不受欢迎的人。他是证券公司的高管,但同时又扮演着违规行为发现者、纠正者、检举者、报告者的角色,某种程度上,他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同时,合规总监还将深刻地参与到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过程中,实时发挥约束和制衡作用。

合规总监似乎与公司的利益存在一定矛盾,监管部门要求证券公司在合规总监上任以后提供一系列必要的保障,并用外部的监管压力保证其工作开展。这样使得合规总监的基本利益、行为导向,与券商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做大做强的需求是一致的。

为了防止合规制度流于形式,《规定》还专门在责任追究方面提出,“合规总监支持、纵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合理理由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制止、报告职责的,依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净化市场公平环境

经历13年波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终于在8月1日开始实施了。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说,各国的反垄断法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美国是以反托拉斯为代表,德国以反卡特尔为代表,日本以反私人垄断为代表,中国则以反行政垄断为特色。

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模糊,使得现实中滥用行政权力参与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时有发生,也使得中国市场中的垄断除了经济性垄断,还有其他国家都没有的行政性垄断。《反垄断法》正好触动了电信、电力、铁路、邮政、金融等行业的价格垄断“坚冰”,制止乱涨价,从法律上促使垄断机构让利给人民。

王卫国教授认为,此次实施的《反垄断法》从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等三个方面建立三大反垄断制度,与其他市场经济基本法律一样,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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