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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曾被录取考生再高考要上缴通知书

2008-08-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赵秋丽 通讯员吕善锟 我有话说
本报济南8月11日电(记者赵秋丽通讯员吕善锟)山东高考本科录取工作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如愿收到了心仪高校的录取通知书。但是也有很多考生要么由于分数不够落榜,要么就是不满意被录取的院校,这些人大部分选择了“从头再来”――复读,明年再战。

“我确定去一所私立高中复读了,老师提醒我,一定要

把自己的录取通知书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放好,明年高考报名可都需要它们呢。”济南历城五中的陈丽娟对记者说。小陈今年参加了高考,成绩虽然还算不错,被省外的一所普通本科院校录取了,但她自己和家里都不是很满意。“我本来的目标是一本院校的,感觉复读的话希望应该挺大。”

小陈说的要保存好录取通知书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事源于山东省教育厅近日就高考录取工作发出的一份通知,通知针对两种情况做了说明。对于小陈这种被高校录取后因特别原因不去报到就学的考生,从2009年开始,今后再参加普通高考,须在报名时上缴往年的录取通知书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否则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针对录取后按时报到的考生,招生院校根据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连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是考生入学的重要凭证,考生收到后,要妥善保管。考生报到时,上缴学校保存。严禁将录取通知书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转与他人。各高等学校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严肃惩处违反规定的考生和有关人员。对将录取通知书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转与他人使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考生,不管何时发现,均严肃追究其责任,直至取消其学籍。

“这样做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杜绝了因考生将录取通知书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转与他人而造成的冒名顶替的情况,确保了高考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山东省教育厅的一位负责同志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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