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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

2008-08-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冯蕾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13日电记者冯蕾今天从财政部获悉,2008年9月1日起我国将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具体包括: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

.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据介绍,汽车是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大户”,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大幅攀升,对汽柴油的需求急剧增加,造成的空气污染也日益严重。同时,随着石油对外依存度的不断提高,加强汽车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已经刻不容缓。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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