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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美效益、艺术规律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2008-08-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于平 我有话说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第七部分以醒目的标题,号召全党全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离不开文艺的大发展大繁荣。对于我们文艺产品的创作与生产来说,这是一个大压力也是一个大机遇。积极响应号召,兴起建设高潮,主动坚持前进方向,自觉激发创造活力,是我们文艺家义不容辞的历史担当和时

代使命。

推动社会主义文艺的大发展大繁荣,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和多样性的精神生活需求。这个大发展和大繁荣的实现,要求我们文艺产品的生产一出精品、二出人才、三出效益

随着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重大进展,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大幅提升和人民得到更多实惠,通过加强文化建设以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成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为此,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我们的文化建设“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正如我们所认识到的,人民群众对文艺产品的需求是多层次、多方面和多样性的。说得更准确更简明些,这种需求是有差异性和层次性的。关注差异性,我们文艺产品的生产就要不断丰富样态从而走向“繁荣”;关注层次性,我们文艺产品的生产就要不断提升品质从而实现“发展”。如前所述,文艺的大发展大繁荣,要创出精品、育出人才并产出效益。在出精品、出人才和出效益的“三出”追求中,“出精品”是根本。无精品何以谈人才?无精品也无从谈效益!但其实,在文艺产品的生产、流通实践中,这话也可以反转来说,叫做无人才则无以谈精品,无效益也无从谈精品。我们说“出精品”在“三出”追求中是根本,一者因为“出精品”是文艺产品生产的最高目标,二者因为“出精品”的过程本身也是人才育成的“出人才”的过程,三者因为“无效益”固然不能言“精品”,但“无精品”则更无从谈“效益”。人才是“出精品”的保证,效益是“出精品”的认证。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来说,要通过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通过文化生产方式的创新,通过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扶持和对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培育,营造出有利于文艺产品生产的“三出”环境。

文艺的大发展大繁荣,归根结底要体现为文艺产品的“大效益”。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也好,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也好,应当看到文艺产品的“两个效益”是统一在审美效益之中的

在文艺产品生产的“三出”追求中,“出精品”与“出人才”其实是一个生产过程的两个方面;而是否能出效益,是否能实现“两个效益”的统一,则是对精品之“精”、人才之“才”的价值考量。事实上,任何服务于人的产品都不能不讲效益,也不会只讲经济效益。文艺产品之所以要强调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于它是有别于“民生”服务的“民心”工程。虽然都以“效益”来指称,但经济效益指的是“利”,社会效益讲的是“善”。作为“民心”工程,文艺产品放在首位的当然只能是“唯善是举”而不是“唯利是图”。不仅如此,在许多社会公益服务中,我们甚至也不惜“赔本赚吆喝”。其实,在强调社会效益之“善”与经济效益之“利”相统一之前,我们的文艺产品一直是以真、善、美相统一为最高价值追求的。我们说要把“两个效益”统一在审美效益之中,是因为人民群众对文艺产品的需求主要是审美的需求,是美中求真、美中取善,是在精神休闲中得到性情陶冶,是在审美愉悦中得到思想启迪。但当下许多文艺产品出现“泛娱乐化”倾向,固然有大众文化消费取向的诱导,但根源还在于文艺产品的生产放弃了“引领”――我们在贴近滑稽时远离了崇高,在贴近快感时疏淡了美感。其实,不仅“两个效益”应统一在审美效益中,文艺产品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也应而且必须统一在审美效益中。我们对文艺产品审美效益的追求,应当落实为引领人民群众从审美“温饱”走向审美“小康”的责任。

文艺产品的审美效益,是建立在“艺术地把握世界”这一认知方式基础上的,这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艺术规律”,它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源于生活,高于生活”

文艺产品,无一例外是文艺家对生活进行审美反映并对这一反映进行审美表现的产物。“源于生活,高于生活”之所以体现为“艺术规律”的一个基本要求,一方面在于文艺产品不可能脱离文艺家的生活积累而产生,另一方面又在于文艺家也不可能不在文艺产品中倾注自己的艺术理想。虽然,文艺家的生活积累有厚薄之分,其艺术理想也有高低之分,但都不可能没有对生活的经验和对生活经验的超越。为了使“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的文艺产品产生较高的审美效益,我们的文艺家就必须在“贴近”和“引领”上下功夫。“贴近”是为了使“源于生活”的文艺产品能讴歌时代的生活,能反映人民的心声;而“引领”则是为了使“高于生活”的文艺产品能刻写民族的希望,能昭示国家的未来。说到底,我们文艺家对现实生活的贴近乃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对人民群众的引领。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担当起时代赋予的神圣使命,才能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才能履行好人类灵魂工程师的职责,才能使文艺产品实现较高的审美效益。其实,在审美效益中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对于我们文艺产品的生产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自古以来,我们的文艺家就视文艺产品的生产为“言志”、“载道”的事业,大多崇尚“不为五斗米折腰”的风骨,所谓“著书只为稻粱谋”不过是一种愤世之语。文艺产品经济效益的提出,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及其意识形态的必然影响。事实上,这种影响一个最重要的方面是要我们文艺产品的艺术生产理念关注人民群众的精神消费取向,是要我们的文艺家把文艺产品的生产真正视为社会的事业而不是个人的事业。

文艺的大发展大繁荣要尊重艺术规律。艺术规律是一种“审美把握”的认知方式更是一种“审美创造”的生产方式。它的不二法则是与民生相依、与民心共进、与时代同行

即便在商品经济社会,文艺产品也是特殊的商品。这个“特殊”,不只是说文艺产品的生产是复杂劳动,应当有较高的价值实现;更是说它的使用价值体现为人民群众的精神消费,这一消费取向往往决定着文艺产品的价值实现并从而影响其价值构成――即文艺产品的价值并非由必要的劳动量而且由社会精神消费的需求量所决定。因此,由人民群众精神消费取向构成了影响文艺产品生产的又一规律,即我们所说的市场规律。的确,能否遵循市场规律直接影响着文艺产品的经济效益。而没有经济效益的文艺产品,不仅其社会效益难以实现,从长远来看也必然影响文艺产品生产的良性发展和有效繁荣。但是,市场规律可以外在于艺术规律吗?艺术规律可以绝缘于市场规律吗?我们发现,所谓“市场规律”,是指当下人民群众的审美需求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一变化的实质是对既往文艺产品审美理念的偏离。显然,我们不能固守某种既往的审美理念,更不能将其视为不可变易的艺术规律――哪怕它曾经得到过一代人或几代人的追随并沉淀为他们的精神内质。我一直把“艺术规律”理解为生产为人民群众精神消费所欢迎的文艺产品的规律,它在流通环节上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前述“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是生产环节中的一个基本要求)。那么,我们的艺术规律就不能不考虑与民生相依、与民心共进、与时代同行。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市场规律”其实是新的艺术规律的接生婆和催化剂,而“艺术规律”在这一视角中与所谓“市场规律”并行不悖。在当下,艺术规律与民生相依、与民心共进、与时代同行的“创新”,包括文艺产品的创新、产品生产方式的创新和传播手段的创新。说到底,推动文艺的大发展大繁荣,就要全面推动文艺创新,就要在全面的文艺创新中创新艺术规律,就要随着艺术规律的创新兴起新的审美风尚,从而我们的社会主义文艺就能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中得到发展,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中实现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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