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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牌、中国世界名牌评价通则出台

2008-08-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吕贤如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14日电(记者吕贤如)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今天发布了《2008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通则》、《2008年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通则》。该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两个通则的出台是为了建立高效、透明的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制度,保证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据介绍,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分别成立相应的专家委员会和委托专业委员会,依据各自的通则进行2008年中国名牌和中国世界名牌的评价;同时都将成立监督委员会,对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审核。

有关通则规定,在产品质量方面,凡是近三年内,有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遭到外方索赔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一律取消参评资格。在环境保护方面,申报企业排放不达标或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取消参评资格。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电取暖器、吸尘器、洗衣机、阿维菌素、春雷霉素、实木地板7种产品到申报截止日期,仍未按规定加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将取消参评资格。同时,企业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近三年内有两年经营性亏损的,达不到国家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都将取消参评资格。国外商标及含国外商标的联合商标,不能参加“中国名牌产品”评价。

有关通则规定,申报中国世界名牌的产品在全行业的总产量和出口量都应居于世界前列,申报品牌产品出口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均已注册商标。在2007年的自主品牌出口量(或额)要占该产品国内外总销量(或额)的

20%以上;自主品牌的出口量占总出口量的50%以上,出口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申报产品销售量(额)在国际同行中位于前5名。在2007年企业的销售额要达到100亿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应为A级企业。申报品牌的注册商标至少应有10年以上历史。申报企业应拥有国家级技术中心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近三年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环保安全检查、税务检查合格,未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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