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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演绎“和谐司法”

2008-08-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通讯员 张志平 本报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585元,这是一起民商事案件审结的直接司法成本。”最近,江苏省一家基层法院对各类案件的办案成本作出测算。不论是一起离婚官司还是一起邻里纠纷,法院直接办理民商事案件的成本包括纸张、通讯、差旅费用等近乎达到这个数字。但是,通过诉前调解,一起纠纷被调解成功的处理成本仅为95元。与此同时,当事人所要付出的调

解费用却是零。

诉前调解带来的影响远不止这些。正如江苏省高级法院院长公丕祥不久前在全省诉前调解工作座谈会上透露的那样,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64%,比去年同期上升了4个百分点。“我省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大力推进‘诉调对接’工作,江苏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日臻完善。”公丕祥说。

“和”字催生诉调机制

2007年9月,江苏省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确立了在全省法院推广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这一工作任务后,省法院民一庭与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及时进行了协商,就在全省全面启动这一工作达成了共识。

省法院先后与省司法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与省妇联、省消协等单位制定出台了《委托、邀请妇联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意见》和《委托、邀请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意见》,将婚姻家庭纠纷和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纳入“诉调对接”工作机制。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工会和妇联组织特邀调解员的作用也得到了进一步发挥。

全省法院将推进诉前调解工作作为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重要方面,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省法院与省司法厅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向当事人释明人民调解组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特点和优势,建议当事人将纠纷交由人民调解组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进行诉前调解,使得相当一部分社会矛盾纠纷在诉前得到妥善化解。通过在立案部门、人民法庭设立导诉台,配备专门的法律咨询人员,全省各级法院在开展法律咨询、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同时,就当事人的纠纷进行法律释明,帮助当事人明晰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选择协商、和解等灵活简便的方式解决纠纷。

“和”字实现点到面的飞跃

早在2007年1月,常州钟楼法院与当地司法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若干意见》,率先在全省基层法院中设立了第一个人民调解工作室,由法院指派一名办案经验丰富的中层干部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联络员,提供办公场所,并给予相应的支持。司法局予以经费保障,并指派人员常驻法院,专职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对一些简易、传统的民事纠纷及争议不大的其他纠纷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成功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需要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的,由法院立案后出具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不成的,再进入诉讼程序。该项试点运行当年,钟楼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较2006年下降了19%;今年上半年,案件增幅仅为7%,远远低于全市和全省法院的平均水平,审判压力得到有效缓解。

截至目前,全省已经有11个省辖市近30家基层法院开展了这一试点工作,涌现出钟楼、吴中、滨海、下关、港闸、金湖法院等一批工作典型。部分中院和基层法院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密切合作,通过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窗口、诉前调解服务中心等形式,积极开展“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常州、盐城等中院还在全市法院范围内推广试点法院的工作经验,这一工作由试点阶段进入了全面推广的新阶段。

“和”字优势不断凸现

经过几年的实践,江苏省各级法院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将诉讼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

各地法院实践表明,诉前调解特别是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的案件即时清结率高、自动履行率高、申请执行率低、上访率低,真正体现了案结事了的要求。吴中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纠纷中即时清结的达到61%,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达到100%,没有一起进入执行程序,没有一起信访或上访。通过诉前调解,在诉前消化了一批原本可能进入诉讼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有效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滨海法院人民调解服务中心成立以来,从源头上减少了大量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法院,今年上半年该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81.06%,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0.33个百分点,位居全市前列;在盐城市法院系统新收各类案件总数同比上升52%的情况下,该院受案数同比仅上升10%。通过推进诉前调解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广大法官和谐司法的意识,同时,由于讼源的疏减,也使得法官有更多的精力抓好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促进了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当前,全省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公丕祥提出,在新形势下,全省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通过开展诉前调解,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也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实现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双重和谐,进而推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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