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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

2008-08-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淑芹 我有话说

兴起于西方20世纪初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目前已然成为一项全球性的改善社会的运动。时下,在全国的抗震救灾中,许多企业的踊跃捐助活动,不仅彰显了企业家们的强烈社会责任感,而且促发了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极大关注。

为更好地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文化的普及和大众化,我们需要对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一些模糊

问题进行廓清,对流行于当前的一些错误思想进行匡正。

企业何以有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不是社会强加的而是客观生成的。首先,企业是处在一定利益关系中的社会经济组织。资本的增值运动,不是在一个自我封闭的循环系统中完成的,而是动用了人力、物力等许多社会资源。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企业与一定的社会群体、个体形成了必不可少的利益关系,产生了“利益相关者”――员工、顾客、供应商、股东、银行、社区、政府等。企业在利益关系中的社会角色,自然衍生出了企业的身份责任。其次,企业的经济活动具有正负外部性。企业的经营活动,对社会既可有贡献性也可有破坏性,表现为企业在为社会提供就业、税收、创造财富、发展社会经济的同时,也会对社会和个体产生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如忽视工人生命安全、提供的产品质量低劣、资源开发的无度和肆意浪费、放任有毒废物排放等。企业的这种转嫁负担的行为,会直接损害各类利益相关者,引发社会矛盾。为此,一些学者把企业社会责任直接规定为“最大化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和最小化负面影响的义务。”再者,企业利益实现的博弈性。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是一种利益博弈关系。在博弈中,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会形成相互的利益诉求,为此,企业为实现自身利益,必须要考虑其他人的利益要求,即利益索取权,概言之,企业的盈利是在与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均衡中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尊重与满足,是企业自我利益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或者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企业的社会责任可分为三类:法律规定的社会责任;契约约定的社会责任;道德诉求的自愿性社会责任。企业作为人格化的资本,具有天然的逐利性,而企业并不必然具有自我利益约束的自觉性,这在客观上就产生了对法律强制的需要。为防止和惩罚企业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政府必须通过法律、管理条例等对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无疑,任何企业都具有守法谋利的社会责任。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与各类交易主体共同协商、自愿签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必然内生出践履契约条款要求的对应性的社会责任。除此之外,企业还有对社会基本道德的遵守以及对社会公众道德期待满足的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和契约责任是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而道德责任是企业积极的社会责任。

企业对社会责任有选择的意志自由吗?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必行性与选择性。企业法定的社会责任与契约约定的基本社会责任,因其是社会或双方自主约定的规定动作,所以它具有强制的必行性,企业没有讨价还价、推卸责任的自由,即是说,企业根据各种法律规定,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向社会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照章纳税、保障员工的基本福利、维护消费者权益、合理使用自然资源、注意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等,是企业必须要履行的社会责任,是份内的本分责任。企业的道德责任则具有选择性和自愿性。具言之,企业不局限于国家法律的最低标准要求,而是要超越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提高员工福利、捐助社会公益事业、救助社会困难群体等,这是企业视自己的实力、企业形象的维护以及社会价值追求而自由选择的一种社会责任。

如何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评价?这种评价要坚持多元化的综合标准。为此,我们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量力适度的评价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我们在宏观上要考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与社会经济发展历史阶段的适应性,注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力的历史变动性,避免向企业提出超越历史阶段的责任要求;在微观上要考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与企业的成长周期、盈利能力的关系,注意企业在不同的发展周期所具有的承受社会责任的能力及其履行的侧重点,尤其要避免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一刀切的做法。

第二,综合全面的评价原则。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中,要反对看“高”忽“低”的一叶障目现象,即反对光看到企业捐助的慈善行为而不看其是否履行好基本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多方面的,包括盈利的经济责任、股东的权益责任、诚实的纳税责任、员工的权益责任、经营的诚信责任、环境保护责任以及公益事业的慈善责任等。显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要综合、全面,不能采取以偏概全的方式,尤其是要避免以单纯的慈善性捐助数额来判定企业社会责任感强弱的做法。

第三,动机与效果统一的原则。在对企业积极社会责任的评价中,我们应该避免唯动机论,而应坚持动机与效果的统一。企业履行积极的社会责任,归纳起来至少有三种动因类型:一种是完全自我利益保护或发展的自利性驱动力;另一种是自我利益与社会期待相融合的自利与他利统一的驱动力;还有一种完全出于对社会价值认同的纯粹利他性驱动力。这三种动因也可归纳为战略性(功利型)的社会责任和与社会共享(德性型)的社会责任。前者是企业为提升其形象和品牌、增强核心竞争力,在企业公共关系的危机管理中,通过提高产品、服务等标准或各种捐赠等赢得社会的赞誉;后者是企业完全出于社会责任感而与社会价值相容,主动承担超出法定责任以外的一些社会责任,是自觉的社会价值追求。诚然,我们都希望企业能够达到与社会共享的社会责任,但不要忘记企业的逐利性质以及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所处的初级培育阶段。在我国的慈善文化中,一向高颂的是那些完全出于社会责任感而不与公司业务挂钩的纯粹慈善行为。企业完全出于善心的捐助行为固然是高尚的,是值得推崇的,但我们不能因此把这种无私的完全利他行为当做慈善的唯一表现形式,或一概否认其他带功利性捐助行为的道德性。当前,在我国,许多企业把慈善纳入公司形象塑造的战略管理中,既追求服务社会的目的价值,也追求提高企业绩效的工具价值,谋求的是善举与绩效的双赢;也有的企业完全是为了回应社会的舆论压力而进行捐助,是一种自保自利的行为。其实,企业要能够持续地为社会公益作贡献,它需要把公益性社会责任纳入经营战略中,使其成为企业谋利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企业的“不为收益做公益”的慈善行为是可敬的,而“为了收益做公益”的慈善行为也是值得称赞的。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伦理学与道德教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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