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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次修正的三大看点

2008-08-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袁祥 我有话说

●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通过其职权收受贿赂最高拟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可望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融领域的“老鼠仓”行为有望最高处以十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今天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面前,接受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审议。

在这份草案中,新增加的两款规定格外引人瞩目,这是为惩罚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通过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自己从中收取财物的行为而作出的。

同样引人瞩目的是: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

按照草案的新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证券、期货交易中的“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中还有一些新的规定,但上述规定成为我国刑法第七次修正的新看点。

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通过其职权受贿当属犯罪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受贿违纪犯罪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受贿手段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复杂性。

如何从刑法上对处罚新型贪污贿赂犯罪作出明确规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犯罪作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今天在作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时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提出,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李适时表示,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指出:“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虽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这类行为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对情节较重的,也应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同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研究,法工委建议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中增加两款,对上述行为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确规定其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本罪的刑罚偏轻,建议加重。

法工委经同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研究认为,鉴于这类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对其加重刑罚是必要的,因此建议将本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李适时指出:“这样修改,加重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在量刑上又与贪污贿赂犯罪有所差别。司法实践中,对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尽力查证犯罪事实,依照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严惩。”

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应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引起人们的强烈不满。“孩子刚出生,推销奶粉、照满月照的电话就纷至沓来”,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的一位负责人在向媒体介绍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相关背景时说出了许多父母们的这一烦恼。而几乎每一个手机用户,都曾收到过各类垃圾信息……

法工委刑法室在向本次常委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中指出,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政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收集和储存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方面为提高行政管理和各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存在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引发社会风险的可能。”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与此同时,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也不断发生。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门提出,这种现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对这种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工委刑法室的有关资料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是比较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及刑事、民商事、行政等部门法律中都有相应规定。这些规定一是将公民通信自由权与通信秘密的保护相联系,二是与公民隐私权相联系,将保护他人隐私作为特定职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

顺应社会各界的意愿,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老鼠仓”行为将获刑法严惩

问“股民”和“基民”,最痛恨什么?“老鼠仓”行为必是其中之一。因为,臭名昭著的“老鼠仓”不仅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极大地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

中国证监会提供给此次人大常委会的资料披露了一起典型的“老鼠仓”行为,某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利用其职务的便利获悉的内部交易信息,买入、卖出“新疆众和”股票,让受托资金承担更多风险,而自己却非法谋利152万元。

但是,此种“老鼠仓”行为人人喊打,但常常打击无力,这是因为现行刑法没有对这一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2008年4月揭露出来的一起基金“老鼠仓”案就是一个广为人知的例子。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和南方基金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唐某、王某因违法违规进行证券投资、谋取私利被查处。中国证监会对两人开出罚单并实行市场禁入。但因刑法没有针对相关行为的规定,难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只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李适时说:“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老鼠仓行为也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报北京8月25日电)

个人信息呼唤刑法保护。长时间以来,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使许多人受到无端骚扰甚至上当受骗,正常生活受到极大干扰。(漫画来源: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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