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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科的实践性

2008-08-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宋惠玲 丁启明 我有话说

实践性是法学学科所要彰显的个性,是法学学科之所以存在和发达的目的和宗旨。法学学科的这一特点从法学伴随社会历史发展进程而得以发生(起源)、发展、成熟和发达的历史演进中得到了充分解释和展示。法学若没有实践性就会脱离为其提供阳光、水分、养料和土壤的社会生活,这不仅会使法学学科的生命和生命力受到怀疑

,而且会使法学学科所代表的公平、正义、自由、权利、秩序等价值遭遇贬损。

法学起源于社会生活,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推动了法学的进步与变革

社会生活是法学学科肥沃的土壤,法学起源于社会生活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认识。一是人类经常性的交往形成了共同遵守的规则。二是有些法律原则直接源于社会生活。三是法学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生活的一种折射。

人类社会的进步总是表现为从低级的文明向高级的文明,或向更高级的文明的进步。首先,社会生活把法学从其他社会科学中分化出来,使法学成为一门有自己理论知识体系的独立学科。在古希腊古罗马法学的理论知识包含于哲学、文学、政治学、伦理学和神学等学科和作品中,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专业化分工,促成了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分类与分化,法学学科的独立就是这种分类分化的结果。其次,社会生活推动了法学的发展。没有国际贸易中的不平等、歧视和壁垒,就不会有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没有人们对两次世界大战的省悟和对自己命运的关怀,就不会有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形成和人权事业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再次,社会生活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容。自由资本主义必然导致经济危机,而经济危机又是政府宏观调控失灵所致,为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产生了经济法,市场经济不可避免会出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打破垄断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倾销法出现了。第四,法学在当今面临更严峻的挑战,法学应当对世界的资源与环境、发展与贫穷、粮食与饥荒、安全与局部战争、安全与恐怖主义、安全与核武器等问题做出应有的回应。

法学来源于社会生活,法学的持久生命力更在于又回到实践中去

从社会生活或者社会实践中得到的知识是感知、粗浅和表层的知识,对感知、粗浅和表层的知识经过去粗取精、比较、甄别、假设、判断、辨伪、抽象、概括和取舍等思维活动的加工,才能形成对事物本质系统全面的理性认识和理论知识,只有把通过思维加工所形成的理性认识和理论知识再放到实践中去检验,证明其符合实际,能够满足实践的要求,这时才能说实现了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法学回到实践有两个目的:一是检验真理,一是指导实践。就指导实践而言,首先,法学应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援,立法机关应正确地行使人民和宪法赋予的权力,坚持立法的人民性、民主性和公开性,坚持体现宪政、法治、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公平和正义的法的价值和精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和个人利益。其次,法学对执法权(行政权)的要求是依法行使权力,防范越权和滥用权力的行为,权力应受到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权力要为实现政府的管理职能,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职能,促进经济、政治、社会、科技文化教育发展和进步的职能和实现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等服务,以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再次,法学要求审判权的行使应受到权力、社会和舆论的监督,没有监督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是困难的。消除社会的各种矛盾、冲突和纠纷,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保障审判权的依法行使,保障权利的诉求,提高裁决的公信力,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是法学所肩负的当代使命。

法学教育和法学人才的培养应坚持法学学科的实践性

毫无疑问,法学是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既要给人类各种活动提供规则,又要为违背规则提出最终处理方案,这种应用性或者实践性在法学教育和法学人才的培养方面应得到较好的体现。首先,法学的实践性要求法学教育者应具有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和其他学科的理论知识基础,既是法学理论研究的专家,又应具备法律实务的经验和经历。否则,其法学研究就不会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和有公认的研究成果,法学教学就摆脱不了本本主义,就不能扬弃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其次,应采取一定的方式和形式把实践性贯穿于法学教育过程的各个环节,见习、实习、课堂案例讨论教学、模拟审判教学、旁听审判教学、法律援助、诊所式法学教学、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律职业基本技能训练等,都是法学教育摸索出的体现实践性的有效形式。要重视和加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安排好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加大投入,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再次,法学又是一种职业教育和法律职业要求应具备的法律职业基本技能的训练教育,这方面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明显的薄弱环节,无论学历教育过程中,还是学历教育结束到就业前,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很少被安排,这个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第四,法学教育主要是培养应用型人才,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必须使其接受良好的法学实践能力、法律职业和法律职业基本技能的训练。只有接受法学教学过程实践各环节的良好训练,法学人才的知识结构才是科学合理的,才能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才能培养成千上万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法学人才,以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作者单位:大庆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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