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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保护隐私权值得期待

2008-08-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郭立场 我有话说

8月2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议案,拟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严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

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威胁,并建议对这类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顺应社会各界的意愿,用法律来保护人们的隐私权,值得期待。

互联网打破了信息交流的时空界限,促进了社会发展,但个人隐私被窥探的危险也随之增大,隐私权的保护面临挑战。当今,许多国家都有专门对隐私权加以保护的法律,而且,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也越来越细致。

保护隐私体现了对社会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尊重,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加强网络时代隐私权的保护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各国对保护隐私权的立法模式并不相同,有的国家制定专门的数据保护法对隐私权予以保护,如瑞士、英国、德国等;有的国家则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置于传统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中,如美国有专门的隐私权法、家庭教育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

我国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起步较晚,目前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涉及宪法、刑法、民商事法等法律,而关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涉及民商事法律、行政法、诉讼法,但尚缺乏一部全面规范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我国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基础与社会环境都还相对薄弱,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要求政府必须把有关特定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向当事人公开,而且,这种公开应遵循法定程序。政府部门是个人信息的最大拥有者,在其采集、储存、处理等各个环节,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侵犯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利的可能。所以,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不仅会促使政府依法收集个人信息,而且还约束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以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

事实上,个人信息不仅仅包括个人隐私,还包括个人隐私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比如,具有商业价值的个人信息。因此,对于个人信息进行立法,还必须考虑我国法律的系统性,注意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

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既是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信息技术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一个公民权利有保障的法治国家,要求我们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尽快确立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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