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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独特功能

2008-09-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弘 我有话说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深入分析上述六个方面的价值取向,可以说法治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独特的功能。这种功能不仅体现在法治与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执政理念相契合,更为重要的是,它在

实践层面上与社会转型、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调整相适应。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约与监督公共权力,保障人民主权。现代法治的核心是民主政治,其实践是一种民主政治模式。现代法治社会公共权力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从其实质要件上看,它取之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其本质意蕴是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其权力形态为人民主权;从其形式要件上看,它是法律授权,其取得和运作有法律规定的至上性与排他性,因而具备合法性和法定效力。法治社会应有的重要特征是民有权力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法律是社会合理分配权力、限制权力的工具,法律完成这一使命,就是对社会凝聚、生活安全做出的重大贡献。法律以明定规范来确认各公共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职能、范围、责任,限制滥用职权行为和越权与扩权行为,并通过司法机制予以保证和追究,从而维持宪政体制、维护公共秩序,调整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主权这一和谐社会的基石的坚固安稳。

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法治作为治国方略,是通过法律至上的社会控制机制,不断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共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在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下,社会矛盾千差万别,如果不能妥善解决都将危及社会稳定,导致社会失序。现代化法治国家建设的针对性之一就是化解社会矛盾,其基本途径和方式是法律治理。众所周知,法的最基本功能是裁制各种社会纠纷。具体而言,在法治条件下对一般矛盾纠纷,主要通过诉讼、调解、仲裁,在法定框架内解决;对各个社会弱势群体,通过给予法定的政府补助和救济,运用法律援助机制给予帮助。对于人们之间的纷争或相互关系中的冲突,也应通过公开、平等、公正的法律程序(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加以理性和利益权衡予以化解。这样,法律、司法就起到了社会矛盾减压的作用。

三、高扬法治精神以统合社会公认的理念。法治作为文明治理模式和机制,其体现的精神与社会制度,是社会文明在法律上的转化,与精神文明一脉相承。普及和高扬法治精神并以之统合社会公众的理念,是人们树立和谐相处观念的重要基础。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需要有为大多数人认可的主流意识形态来主导、引领和约束,以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和谐度。法治观念是主流意识形态倡导的治国观念,它强调法律规制,奉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从而满足人们经济往来和有序政治参与的需要;法治强调行为主体的行为责任和平等主体的意识自治和法律关系自治,从而为公民自律提供自助的思想道德支撑。

四、构造社会信用诚信体系,维护经济秩序。法治作为政治治理形式,以市场、商品经济为基础,以诚信、信用契约关系和观念为基本条件,通过法律强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正当竞争的合作机制,以国家(政府)作为第三种力量,监督、保证市场秩序和规则的执行,随时打击制裁随意毁约、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等不法行为。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健全以产权为基础、道德为支撑、法治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确立市场主体资格、经济运行规则、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对政府管理经济事务行为也进行约制,严格限制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直接参与经营经济活动,严厉惩治商业贿赂、官商勾结等谋私行为。我国市场经济实行上述各项规则和举措,对于现阶段正在培育的市场体系,包括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社会信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都是至关重要的。

五、以人为本,规范人的行为,调整人际关系是法治的重要功能。法治以其自身的独特功能规范人的行为,促使人们行为理性化,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程度的提升。法治作为一种理性办事原则,其理性在于它所预设的规则具有稳定、连续、普遍、一般等特性,可预期地规范人的行为,调整人际关系。现代法律凭借工商文明对于传统人身依附、血缘纽结的人际关系的解构,实现了个体人格的独立和自由。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及正当权益和自由的规制和保护,其实质是对人的行为的预期引导、约束和担保。法律对公民自由的界定,也是预先告知公民社会允许什么行为,禁止什么行为。这是法律的第一功能。中国社会转型期,人们迫切需要法制的理性预期以规范、调整人际关系,特别需要政府行为公正透明、预期明确。现代社会由于科技发展、信息技术进步,人们的社会关系正从熟人圈转向边际模糊化甚至陌生的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下,法治是解决人们彼此间互信、互制,理性交往的最佳途径。

六、保护资源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现代法治的题中之意。法治作为理想社会的期待,内含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然而,近三四百年来,由于人类活动的负面影响,自然资源的急剧减化和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已愈益严峻地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面对环境资源危机,当今世界,无论国外还是国内,法律的重心都在日益向环境资源保障倾斜。我国的宪法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基本职责规定下来。《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总原则、全面规划与合理利用资源原则、环境责任原则、环境民主原则等;面对破坏资源和环境的民事法律责任多样化趋势,建立了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等多种归责原则及多样化的担责方式;通过对破坏资源环境刑事犯罪的制裁,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所有这一切,都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以及和谐社会的全面建设。(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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