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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的基本内涵及其特征

2008-09-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邢国忠 我有话说

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人士提出了“法律信仰”这一新命题并逐渐为社会公众所熟知、接受。作为一个新生概念,法律信仰的基本内涵及其特征仍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完善、发展。

首先,法律信仰不同于宗教信仰,是以一种世俗化的信仰形态客观存在着的。在现代汉语中

,信仰的基本含义是指“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宗教信仰不等于信仰的全部,信仰也并不仅仅局限于宗教领域。马克斯・韦伯曾经把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所带来的文化上的变化归结为某种“世界图像的理性化”,其特征是世界的“祛魅”,亦即一种世俗化的过程。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进步,信仰逐渐从传统的宗教领域分化出来,与世俗生活相结合,演变为新的世俗化信仰形态,如道德信仰、政治信仰、法律信仰等等。世俗信仰与宗教信仰的最大不同就在于:世俗信仰不带有虚幻性,不是超验的。世俗信仰是人类作为社会主体,基于社会实践的生活经验和情感体验而内在生发出的对社会生活意义和目的的一种主观把握方式,亦是“内心深处声音”对社会生活的如实观照。作为世俗信仰的客观存在形态,法律信仰是长期的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性思维活动的结晶,是人类把握社会法律现象的特殊存在方式,是社会法文化系统中各种主观因素的有机整合和高度凝练,是社会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信仰的具体表现是全方位多维度的。譬如,所有的社会主体都要毫无例外地以法律规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倘若出现了冲突或纠纷,当事人习惯于自觉理性地通过法律的渠道或方式来解决;法律设定的秩序,就是人们实际上身体力行的社会生活秩序;任何社会主体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指示形成自己对于未来的预期;人们通过法律信仰体验到人之所以为人的价值、尊严乃至人生和社会生活的意义等。

其次,法律信仰是关于人类世俗社会生活秩序与规则的信仰。人类社会的集体生活需要秩序,而秩序又需要有规则的保障。人是社会的动物,无时无刻不是生活在与他人的关系之中。在想象性的精神世界中,具有自由意志的“我”可以任意选择行为方式,其行动具有无数种可能性。但在现实世界里,由于每个人的行动都关系到他人,这种关系本身便对行动的可选范围构成一种限制。“我”成长的过程其实就是不断参与社会生活并逐步体验“行为边界感”的过程。在这个“行为边界”内,“我”的存在和作用都能获得一个安全自由的空间。“行为边界”的确立、维持、巩固离不开秩序和规则的保障。在人类历史的早期,习惯曾经一度是唯一的规则形态。但随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规则的存在形态开始趋于多样化。近代工业革命以来,法律在社会规则形态中的地位显著提升并取得主导地位。从现有的历史材料中,我们可以找出促使习惯和惯例逐渐让位于法律的一些重要的社会原因:首先是传统以及“对传统之神圣性的信仰”的解体;其次是社会阶层的日益分化以及阶级利益的逐渐多样化;第三是现代商业交易的步调要求有一套能够快速作出反映的、有助于增强人们有效预期的形式化制度;第四是市场的发展。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法律在人类世俗社会生活的秩序与规则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成为社会的强势规范。法律信仰的确立、巩固、发展亦成为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重要特征。

最后,作为人类世俗社会生活秩序与规则的信仰形态,法律信仰的核心信念是公平正义。信仰是人类对于价值确定性的追求。法律信仰就是人类对于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不懈追求,公平正义构成了法律信仰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法律不仅仅只是一整套规则体系,而且也是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创造互利共赢和谐关系的社会生活秩序。法律也不能被仅仅理解为一种统治工具,而是代表着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着社会应然的理想状态。因此,我们说法律信仰彰显了人们对生活目的和终极意义的一种集体关切,而这种关切的核心信念就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作为法律信仰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同时也统帅着一系列外围信念,如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等。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谈论实体正义时不能就实体来谈实体,谈论程序正义时也不能就程序来谈程序,而应以法律信仰内在的质的规定性为唯一圭臬。只有这样,法律信仰的核心信念与外围信念之间才不致于产生断裂,而是有机统一的,形成层次分明的内在结构。

法律信仰具有物质利益性的特点。物质利益性是它突出的特征,失去了物质利益性它就不再是“法律信仰”。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客观反映。严格说来,不论是宗教信仰还是世俗信仰,都是对社会存在的某种反映形态,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物质利益性的特点。表面上看,物质利益性好像并不是法律信仰所独具的特征。其实不然。尽管所有的信仰形态都带有一定物质利益关系的印痕,但它们几乎都以超验的方式或是其他的方式与社会现实利益割裂开来,对物质利益避之唯恐不及。法律信仰则不同,如何正确看待与处理社会现实物质利益是它的核心命题。法律信仰主张人们通过利益诉求、利益博弈、利益妥协、利益融汇等路径最终通达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状态。法律信仰的物质利益性特征与拜金主义或货币拜物教是截然不同的。在法律信仰里面,物质利益仅仅是手段。人们通过对物质利益的诉求、博弈、妥协、融汇等方式,从尚未尽善尽美的此岸达及公平正义的彼岸。而在拜金主义或货币拜物教那里,物质利益则已完全成为信仰的目的所在。二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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