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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耻感功能论

2008-09-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虹 我有话说

羞耻感是个体违背道德或感到个人无能时,基于是非观、善恶观、荣辱观而产生的一种自觉指向自我的痛苦体验。它源于人对自身存在本质的自觉,其作用在于使人朝向高层次的价值实现自身的存在意义而免于向低层次的价值沉沦。羞耻感是一种积极的道德情感。从道德维度来看,羞耻感具有标识、导善、自制等功能。

“无羞恶之心,非人也”:羞耻感的标识功能

所谓羞耻感的标识功能,指羞耻感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性标识。它标识和表达了人际生活最低、最基本的价值诉求。

中西方关于羞耻感对于人之为人的重要意义有大量论述。

在我国古代思想家中,最先把羞耻感上升到人之为人层面上进行论述的是孟子。“无羞恶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上》)“羞恶之心”即羞耻感。“耻之于人大矣!为机变之巧者,无所用耻焉。不耻不若人,何若人有?”(《孟子・尽心上》)在孟子看来,羞耻是人类告别自身的动物性而与其他动物相区分的第一标准。“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孟子・尽心上》)宋明理学后,羞耻感被明确表述为人之为人的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底线。顾炎武专门撰文论证了羞耻感之于人格的内在性,认为:“人之不廉而至于悖礼犯义,其原皆生于无耻”,“士而不先言耻,则为无本之人”。可以说,这种本体论解释在我国古代思想家那里得到了普遍承袭。

在西方,德国哲学家舍勒对羞耻感有出色的研究,他在《论害羞与羞感》一文中专门对羞耻感作了丝丝入扣的现象学分析和描述,对羞感的起源、本质和功能均进行了深入的考察。舍勒亦以自己的特殊方式试图从存在本体论维度来把握羞耻感。舍勒指出,人生活在“本质秩序”与“存在秩序”这两种秩序之间。所谓“存在秩序”就是动物性的自然秩序,所谓“本质秩序”就是以“神”的秩序所标识的人的完满存在状态。从本质上讲,人乃是介于动物性和神性之间的一道“桥梁”、一种“过渡”。羞耻感的存在是和人的这种本质密不可分的,它源于人对自身存在本质的自觉。

舍勒的羞耻感为人所特有的思想以及他为此所作的论证事实上揭示了:何以为人以及何以可能为人;以羞耻感所标识的精神是人的根据,正是此精神使人有可能成为人。人有羞耻感即意味着有做人的最基本精神,意味着能够作为自由存在者存在。

“如知耻,则洁己励行”:羞耻感的导善功能

所谓羞耻感的导善功能,指羞耻感是引导人们在道德上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精神力量,是一切美德的发端,是成人之希望。

羞、耻以否定的形式表达了对善的追求。作为一种内在约束,羞耻感是促使人向善的强大心理动力。斯宾诺莎在谈到羞耻时指出:“羞耻正如怜悯一样,虽不是一种德性,但就其表现一个人因具有羞耻之情而会产生过高尚生活的愿望而言,亦可说是善的……因此,一个人对于他感到的羞耻,虽在他是一种痛苦,但比起那毫无过高尚生活的愿望的无耻之人,终究是圆满多了。”

“羞恶之心,义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孟子将“羞恶之心”提高到“义之端”,即“义”的根源的地位,也就是羞耻心与道德直接同一,将它当作道德现实性与道德合理性的基础。舍勒也特别强调羞耻感不是道德习俗的后果,而是道德习俗的基础。羞耻感是“良知起源的一个最重要的源泉”。

羞耻感是人的道德生生不息的推动力,它是激励人们“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的一种内在力量。羞耻感的发生,在于个体道德自我中存在一个“理想我”,因而在本质上是达至“理想我”的一种道德激励力量。一个有羞耻感的人,内则心存善念,思学正人;外必洁身自好,不做歪人。

羞耻感还是人的身心保持和谐的条件之一。因为,没有羞耻感的人要么会“任人凌辱”,对一切都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要么会“放荡不羁”,不顾一切道德的约束。由此,感官、生命和精神的统一性在他身上就会瓦解,他的身心健康也将因此受到极大的损害。与之相反,有羞耻感的人则会懂得尊重自己、尊重别人;懂得生活中最重要的不是肉体的享乐而是对更高价值的追求,由此,他就会让等级低的价值服从于等级高的价值实现,从而保持身心的健康与和谐。

“人有耻,则能有所不为”:羞耻感的自制功能

所谓羞耻感的自制功能,指羞耻感是个体道德自律与社会规范内化的内在隐秘心理机制。“人有耻,则能有所不为”(朱熹《朱子语类》卷第十三)。根据羞耻感产生的心理机制可知,对于个体而言,一个人一旦产生了羞耻感,它对于个体的心理与行为便均具有巨大的调节、规范和约束作用:一方面,它能约束个体的行为,使之有所为有所不为,即努力去做引以为荣的事情,而尽量不去做羞耻之事。另一方面,它能促使个体去改过迁善。

羞耻感是自律的根据。因为“耻”作为一种道德的存在,是“主观意志的法”,而“主观意志的法”是自律。根据舍勒的看法,羞耻感产生于应然理想完满与实际的落差、矛盾或冲突,产生于本质要求与现实生活、本真意义与世俗存在之间的不和谐。当“我”意识到自身与善的差距,意识到自身世俗活动中的恶时,就会形成一种由于脱离本质而形成的羞耻感。它是一个发自内心的理性的“绝对命令”:唯如此,方是人;不如此,耻为人。正是对于做人的执着与对于耻的畏惧,才使人自律。有羞耻感,才有自律精神。人的羞耻感是人的道德意识能动性的重要表现,也是人的主体性的有力彰显,更是一种高度的精神自觉。人们一旦以恶为耻,就会自觉地有所不为,从而做到自律、自制。这样,道德规范就能由外在约束变为内在约束,即道德主体自身的自我约束。

(作者单位: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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