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奶粉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加强对奶粉市场零售价格和原料奶收购价格的实时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通知要求,当各地婴幼儿奶粉价格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时,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婴幼儿奶粉价格及时启动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防止其价格不合理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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