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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循环利用的推手

2008-09-2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冯永锋 我有话说

8月29日,《循环经济促进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采访的部分专家认为,循环经济将在我国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期。

重视生产过程中的减量化

《循环经济促进法》着力强调减量化,并且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规定。减量化,

就是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尽量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废物的产生。

北京市政管委高级工程师王维平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强调“减量化”的原则,至少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提高重复利用率,尽量让物质在循环中充分利用,这是利用丰富生产过程来减量;二是减少物质本身的使用率,这是在生产源头的减量,比如“净菜进城”和反对月饼“过度包装”,都是从源头“瘦身”。一些国家循环经济侧重于废物再生利用,而我国现在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潜力很大,因此要特别重视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

强调“生产者责任延伸”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说,以往产品的生产者主要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现代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的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作了原则规定。

据介绍,对如何保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到实处,循环经济促进法也作了相关的约束性规定。以电子废弃物为例,近年来,我国出台了相关电子废弃物的管理措施。环境保护部污控司处长钟斌说,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或者设备中的使用。第二,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产品或者设备所含有毒有害物质、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的信息,以及产品或者设备废弃后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提示。第三,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配套法规亟待出台

9月1日,广东省副省长佟星在全省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现场会上指出,目前仍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19个县(市)必须马上开征,确保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覆盖面达100%。污水处理费标准没有达到每吨0.50元的地方,今年年底前必须达标;收费标准已经达到0.50元的地方,要尽快调高到每吨0.80元;收费标准已经达到0.80元的有条件的地方,应进一步上调,争取达到合理盈利水平。

浙江嘉兴学院副院长杜欢政是我国最早研究循环经济的专家之一。他说,“循环经济”这个词,由理念、概念、思路到法律法规的出台,喻示着循环经济法正在成为循环型社会发展的一个有力推手;但《循环经济促进法》只是一部“基本法”,还需要配套法律法规出台,各省市将根据各地实际出台具体法规、条例。当这些法律法规都付诸实施之后,一个循环型的社会才具备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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