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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与我国环境立法的创新

2008-10-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崔红 我有话说

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民族的生存与发展。生态文明是现代生态价值观,其核心价值是人类善待生态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生态文明又是科学的发展理念,是发展的协调性、可持续性的重要指标,最能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文明程度和发达水平。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道并列

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生态文明的提出,为人们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思中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为完善环境立法提供了创新的启迪和契机。

党和政府提出的“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建设生态文明”和“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的目标,表明我国已经将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密切联系的现代文明理念和决心。建设生态文明和强化环境法治是两个问题,也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密不可分。即生态文明建设包括环境法治建设,是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环境法治建设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又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前苏联生态法学家最早提出了法律生态化这一概念和主张,他们认为“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不仅需要制定专门的自然保护法律法规,而且还需要一切其他有关法律也从各自的角度对生态保护做出相应规定,使生态学原理和生态保护要求渗透到各有关法律中,用整个法律来保护自然环境”。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不少环境法学者也提出了法律生态化主张,但到目前为止,对于“法律生态化”这一新概念,学术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比较认同的观点是:生态化表现在法律上,则是在法律的基础理论、价值取向以及立法等各方面均应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做出相应变革的一种动态趋势。在法律变革过程中,生态化不仅仅表现为法律对生态保护范围的扩大、法律之间的交叉重叠,再或者说是法的一种调整方法。

以生态文明为指导实现环境法律的生态化,是我国环境法律生态化的理念和价值追求。以生态文明为导向的环境法律生态化,是指“环境法律以当代生态学为理论基础,以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为目标,越来越多地运用和体现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越来越重视用法律规范、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这样一种变化或发展趋势。”

促进环境法向生态法的方向发展,逐步实现中国环境法的生态化,是我国环境法律完善的过程。审视传统环境法,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已不适应可持续发展之要求,传统环境法的改革是必然的。传统环境法在伦理观念上是以人本主义为价值理念的,人本主义注重人对自然界的主宰,人类给予自然的道德关注近乎于零。传统环境立法目的是以保护人的根本利益为核心,而且主要关注的是当代人的利益,对后代人的利益以及自然的利益却很少关注,并且没有体现生命物种之间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因此,环境立法的创新不仅仅是内容和形式的变化,而且是深入其价值观念的创新,需要确立“生态文明”和公民的“环境权”的法律地位,使生态文明成为环境立法导向,树立以人类整体利益为导向的环境义务本位观,实现环境法律体系的生态化。

环境立法的创新需要:第一,制定一部符合生态文明发展理念的环境基本法,为其他专门性立法提供立法基础。第二,大力推动将生态文明的理念纳入到有关刑事法律、民商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诉讼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之中,促进相关法律的生态化。特别是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最具有强制力,但刑法中没有以生态安全为法益的生态犯罪。传统的环境犯罪虽然也保护生态安全,但其与生态犯罪相比还远不到位,不足以预防和惩治人类对生态安全的破坏,因此要充分发挥刑罚手段使其成为生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刑法中规定生态犯罪显然是必要的。

(作者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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