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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检察职能 预防金融犯罪

2008-10-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智霖 我有话说

金融作为国民经济的命脉,在发挥特殊作用的同时,自身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在这个过程中,金融犯罪也表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研究金融犯罪,对于提出打击和防范的治理对策,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看,涉及金融业犯罪案件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金融犯

罪;二是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三是对金融行业如银行实施的盗窃、抢劫犯罪。尽管此三类犯罪均系刑法调整范畴,但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均不同。一是案件的犯罪形式和犯罪类型呈现出多样性。从犯罪的形式看,包括个人、团伙作案、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一人一罪、一人数罪、一案数罪,窝案串案都有发生。从犯罪类型看,也涉及刑法的诸多罪名,如金融诈骗类案,涉及集资、贷款诈骗,金融票证、凭证诈骗,保险诈骗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案,涉及各种假币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等;在金融职务犯罪案件中,主要集中表现为贪污、贿赂和挪用公款。二是犯罪覆盖了金融系统的各个部位。通过对现有涉及金融行业的犯罪分布情况分析,银行、保险、证券、非银行融资机构均有发案,比较集中的是银行和保险,并且在各管理层面和操作环节都有发案。从作案人的情况看,既有外部人员,也有内部人员,其中经理、部门负责人,出纳、会计、柜长,信贷及票据人员等握有实权的人居多。三是犯罪手段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伪造假票据、假凭证进行诈骗;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骗贷骗汇骗保;以高额回报和利润为诱饵非法集资融资;利用职务便利,钻制度、管理和监督上的空子,以侵吞、窃取、骗取的方法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或内外勾结,窃取存单、偷盖印章、伪(变)造印鉴,编造事由骗取信用和资金,或利用计算机篡改账户、虚增金额,空存空取、空存实取等。

检察职能要求,检察机关在防范涉及金融业犯罪的过程中要打防并举。这里依法严惩是手段,源头预防才是根本。(一)依法严厉惩处各类涉及金融行业的犯罪,坚决遏制涉及金融行业犯罪的发展势头。要进一步加大打击金融犯罪的力度。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加大对各类涉及金融行业的犯罪给予严惩,重点打击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金融犯罪案件,确保人民群众的资金安全和市场运转的稳定。要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作为检察机关,必须坚决贯彻六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厉惩治腐败的要求,加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二)建立共同预防机制,注重从源头上预防涉及金融行业犯罪的发生。要建立预警分析机制。找准预防犯罪的切入点,是预防金融犯罪和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关键。为此要建立预警分析机制,成立专门的调研分析课题组,对所办理的涉嫌破坏金融秩序、进行金融诈骗和金融职务犯罪的各类线索和信息,做好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置工作,从调研中发现涉及金融业犯罪的易发行业、部门、职业及犯罪发生的原因,用于指导下一步的预防工作,使预防工作有的放矢。要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健全与纪检监察、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和工作联系制度,一旦发现有犯罪嫌疑,即必须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对于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而不究、重罪轻罚、罚不及过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监督解决。要建立个案预防机制。作为检察机关要根据所办理的涉及金融行业的犯罪案件及时分析,针对个案发送检察建议,帮助金融机构建章立制,从建立健全重要岗位规章制度入手,规范要害岗位人员的行为,就如何健全财务监管、加大职工教育管理提出改进意见,以有效防止和及时发现潜在的犯罪苗头。要建立定期回访机制。加强对金融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预防环节,尽管检察机关并非金融机构,但检察机关同样可以通过对发案单位进行定期回访,了解已发案的金融机构是否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落实,是否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同时要健全反馈调节制度。强调检察机关与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使金融机构远离犯罪。要建立预防宣传机制。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优势,注意利用地方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对金融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对各类典型案件进行披露和曝光,调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抵御金融违法犯罪的自觉性。要建立共同教育机制。大力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是保障金融机构远离犯罪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作为检察机关应与金融机构建立共同教育金融从业人员的工作机制,经常对金融从业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教育,从而构筑起思想道德防线。

(作者单位:山东省沾化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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