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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强调严格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2008-10-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袁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环境影响评价法执法检查中了解到,2007年蓝藻事件之后,江苏被查处的太湖流域个别污染企业又有向苏北和其他地区转移的现象。同时了解到的还有,极少有因行为当事人违反环评法和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人不作为,而受行政处罚或因失职犯罪被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今天在报告此次执法检查情况时强调:“环评法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也是一项推进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减少和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能否切实贯彻实施环评法是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检验。”她建议要从这个高度,进一步加大环评法的宣传和实施力度,实行严格的环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今年6月至7月进行的环评法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进行的首次执法检查,检查结果表明: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着“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评先批”等违法现象,强调审批而忽视全过程监管的问题比较突出;对未报或未批环评就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处理不到位;对违反环评法行为当事人追究行政责任落实不到位;环评审批公正性有待进一步完善。

陈至立援引据环境保护部反映说: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通报的涉及全国22个省(区、市)电力、钢铁等12个行业的82个项目中,有59个严重违反环评法。陕西省黄陇煤炭基地大佛寺矿井环评批准生产规模为400万吨/年,建设过程中擅自将工程规模变更为600万吨/年。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一期160万吨/年氧化铝生产线“未批先建”,被查处后,又违规开工建设240万吨/年的氧化铝生产线。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未开展环评,擅自开工建设了2×20万千瓦火电机组,被查处后不予整改又再次开工。类似情况不少省(区、市)都不同程度存在。

“执法部门往往以‘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或者以‘不能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为由,开脱责任,使违法者未能得到法律规定本应受到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陈至立说。

执法检查报告在进一步贯彻实施环评法的建议中强调:进一步健全规划环评制度,推动规划环评全面开展;加强环评体制机制建设,规范环评审批制度;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体系,切实提高环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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