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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成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主渠道

2008-11-04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3日电(记者袁祥、殷泓)“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以技术合同案件为主,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至2002年期间专利案件最多,2002年以来著作权案件上升到第一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今天在全国法院开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活动新闻发布会上说,随着全

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和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能力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日益拓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据悉,在这些传统的著作权、专利、商标案件始终保持快速增长态势的同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一步扩展到了网络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特殊标志、企业名称、网络域名、反垄断、特许经营、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申请诉前临时措施和确认不侵权等全新领域,尤其是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案件近年来迅猛增加。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经覆盖到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领域,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司法日益成为当事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

奚晓明表示:“自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起步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从无到有,由弱到强,不断发展,基本建立了能够适应国家发展需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体系比较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奚晓明指出,30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不断增强。

我国法院通过行使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审判职能,对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从1985年至今年9月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5475件和 124851 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4249 件和3847 件,2007 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2684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4328人,其中有罪判决4322人。与此同时,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政策,诉讼调解效果显著。2003年至2007年,全国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53.40%,其中2007年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55.48%。

“各级法院努力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奚晓明举例说:在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与中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粮公司提供的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与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的乘积,认定嘉裕公司共获利1061万元,并判令将此全部获利作为原告的损害赔偿,这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额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

各级法院特别注重刑事制裁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重大作用,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今年6月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奚晓明表示:按照这一战略要求和有关工作部署,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要下大力气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一是要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水平,强化司法为民意识。要切实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司法惩处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假冒、盗版等严重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要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努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要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二是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三是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统一司法标准。四是,要提高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素质,强化审判和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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