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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交易征税勿忽视民意

2008-11-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方家平 我有话说
11月10日,北京市地税局公布虚拟货币交易税征收细则,根据个人是否能提供收入证明,按利润的20%或交易全额的3%两种税率征税。公众怎么看待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呢?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在线调查发现,61.4%的人持相反态度,47.0%的人表示虚拟货币交易税应该设置起征点。

伴随着虚拟世界的扩张,虚拟

货币对现实生活的渗透也越来越普遍。长期以来,国内虚拟货币市场因为处于管理的真空状态,导致虚拟财产私下交易相对泛滥,其背后更是逐渐形成了一种畸形的黑色产业链,从制作木马病毒到传播病毒,再到网络盗窃和第三方交易平台销赃的网络。目前各种通过制作、传播木马病毒等行为进行的网络盗窃日益猖獗,黑客通过大量的私服外挂来私造虚拟货币,为洗钱提供了方便之门。

在此背景下,税务部门出台征税措施,及时对虚拟货币交易进行更为明确与具体的制度化管理与约束,不仅能有效保护更多网络用户的财产信息安全,也能有效促进网络产业的整体健康、持续发展,从而具有积极的现实必要性与充分的合理性。然而,令人费解的是,税务部门的良好愿望并没有得到现实民众的认同,大量调查无不表明,公众的反对之声始终占主导地位。何以至此呢?笔者以为,主要是税务部门在征税措施出台前后忽视了征求民意这个重要环节。

对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事关网民切身利益之事。对事关公众利益的个人所得税新增征收项目,当在吸纳民意的基础上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政策出台之后遭至反对就是很好的明证。在这个重视公民表达的年代,凡是事关百姓利益的管理措施要顺利推行,当以疏通民意、顺应诉求、不断改进为前提。

亚当・斯密主张“税收四原则”――“公平、确实、便利、节省”。对照这四原则,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确有值得改进完善之处。比如,在网民虚拟财产安全无法保证的前提下,还要采取没有起征点的“一刀切”征税方式就显得不太公平;虚拟财产的“虚拟”性质决定原值的核定十分困难,因此就很难实现“确实、便利、节省”了。

按说,在有关部门已经出台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细则的情况下,来讨论该不该征税,如何汲取民意显得没有多大的意义。不过,好在目前只是在北京试行,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亡羊补牢,犹未晚矣。期待有关部门认真对待有关民意调查,广泛吸取民意,不断完善征税环境、改进征税手段,使虚拟货币交易征税能够得到更多人理解,让更多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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