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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隐形受贿需破除“上梁”依赖症

2008-11-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周龙 我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其中提到了医务人员和教师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的问题,明确指出,两种受贿到一定数额以受贿罪论处。

一段时间以来,在医疗、教

育、招投标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较为突出,一些医生“开单提成”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回扣、一些教师收受回扣,有的地方甚至成为“潜规则”,不仅损害了行业形象,更危害了群众的利益。《意见》的相关规定,顺应了公众的要求,明确了受贿的界限,对惩治职务受贿意义重大。

从新闻的网络留言来看,对《意见》的相关规定叫好者不少,但不看好和反对者亦有之,其中一些评价颇耐人寻味:如“限制医生、教师受贿是板子打在了弱势群体身上”、“上梁不正下梁歪,医生受贿是出于无奈”等。果真所有受贿行为都是因为现实的无奈,所有的违规行为都可以从上梁的不正找到解释?我看未必。先不说上梁与下梁只是相对位置,上梁再正下梁也照样可以歪得一塌糊涂;其实,在公众面前再普通的教师、再普通的医生都是上梁,因为他们手里有公众给予的权力,开什么药、用什么教材、上什么课等等,都完全由他们选择,对于不同选择间存在的得利空间,普通公众很难知晓。

不可否认,现实中有些规则对医生和教师确实不利:教师不仅工作劳累,还要应付某些不合理的检查、评比;医生除了为病人治病,还有着为医院创收的任务等。基于这一点,“你不给我制度保障,我就还你潜规则”,成了一些人隐形受贿的借口,似乎受贿成了弥补不公平、打破制度不合理的必要手段,所有这些只是为了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但“应得”的界限在哪里,却无人知晓。从服从规定的不得不做,到为了利益的主动而为,天使和魔鬼其实只有一步之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的不够健全不应当成为违法违规行为的理由。依赖上梁只不过是个借口,从根本上说就是对潜规则依赖,这种依赖不仅是出于对不合理现象的默认,更是对自身违规行为的纵容。社会走向公平正义,公众利益得到根本保证,就需要每一个人遵守规则和法律,而惩治种种隐形受贿,必须打破这种上梁依赖症,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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