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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老师”义务普法24载

2008-11-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崔志坚 通讯员 梁永刚 我有话说
报夹上齐放着《光明日报》等报纸,按月订起来放在桌边的报纸足有两米高,桌上的墨水瓶旁放着各类资料……10月21日,走进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家属院2号楼15号,环顾56平方米的一室一厅,仿佛来到了一位教师的家。

周清选,一位年逾古稀、有着46年党龄的老共产党员,24年来义务讲法制课千余场,足迹遍及全市100余家机关、

厂矿、学校,撰写的讲稿达33万字,听课人数达31万人次,人称“编外老师”。

“我看起来是不是不像70岁的人,这都是托义务宣传法律的福啊!”搁下备课的笔,周清选风趣地拉开了话匣子。

1982年2月,他从空军驻辽宁某部转业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从事渎职、侵权案查办工作,在办理几名20岁左右的青年职工因妨害邮电通信罪获刑的案件中,让深受震撼的他感到,一名执法人员不仅有责任拿起法律武器惩治犯罪行为,更有义务让普通群众学法、懂法、守法,预防和减少犯罪。

动了义务上法制课的念头后,经过一番准备,周清选于1984年底给发案的邮政系统讲了一堂课,起到了意想不到的好效果。从此一发不可收,1998年退休后,他成了全职“编外老师”,全身心投入到义务法律宣传,许多单位慕名前来请他去上课。

一辆破旧的自行车,车把上挂只公文包,是周清选义务普法的全部“行头”,他不仅有求必应,有请必到,还立下了“不要接送、不吃招待饭、不管人多人少”的“三不”规矩。

周清选不但是个义务普法的热心人,更是一个有心人。他订阅了《光明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10余种报刊,保持各类信息常用常新;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心理特点,把搜集来的典型案例和法律知识编成好记易学的打油诗、顺口溜、法制谜语和小故事,让孩子们在轻松愉快中受到教育,先后写了310多个“版本”、30多万字的系列讲稿,摞起来有一米多高。

周清选现在已被河南省平顶山市15所中小学聘为法制副校长,市内8所大中专院校聘为校外法制辅导员。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综治办先后五次授予他“综合治理先进个人”,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普法领导小组先后六次授予他“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1994年河南省平顶山市委、市政府授予他“优秀政法工作者”称号,2002年河南省平顶山市教育局授予他“教育系统普法宣传综合治理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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