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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社会发展与社会法

2008-11-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马金芳 我有话说
社会发展的进程表明:即使是巨大的社会进步也难以全部解决或隐或显的社会问题。社会发展与社会问题相互纠结并表现为:社会自身出现发展与和谐的紧张、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政府与市场的冲突,以及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的失调。社会民生问题,从个体角度看,关系到作为社会主体之个人的生活质量、安全保障和幸福指数;从整体
上讲,则关系到社会成员对分配方式、福利安排、社会运行模式等的认同、遵守与契合程度。故而,对于社会民生问题的认识需要上升到社会制度的高度。

如何用社会治理机制解决我们当前较为突出的包括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医疗保险、教育收费、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内的社会民生问题?如何面对孪生结伴的社会发展与社会民生问题?这是摆在从政府高层到普通民众、从专家学者到实践部门面前的现实任务。

在法律层面上,单独依靠纯粹的公法或私法很难有效解决此类问题。因此,寻找一种真正适用的法律机制具有现实的迫切性。由于社会法是更加贴近并致力于解决社会民生问题、促进社会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因此笔者认为,解决民生问题,社会法是最佳选择。

现代大陆法系的国家最先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一些法律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因此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就有了“社会法”的提法。诸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有企业法等等,主要是解决经济规划、环境保护、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性的问题。它们在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

社会法对于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

第一,社会法是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矫正和控制社会发展方向、促进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法律制度。当前我国社会民生问题之本源在于社会发展中的经济维度与其他维度之间的冲突和断裂,故而需要追求一种全面、充分和健康的社会发展,需要社会法对此进行调整。一般而言,社会文明越发展,社会法就会有更充分的发展。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核心标志就是对于民生问题和社会建设问题的关注。基于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必须让大多数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困难群体能够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而这也是社会真正发展的表现。社会法所强调的实质性公平正义原则、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向社会困难群体倾斜等均是对社会发展方向的调整与把握。

第二,社会法是促进国家和社会良性互动,由国家在必要领域对经济和社会进行调控和监管的法律制度。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强调国家要通过平衡公平和效率关系、促进社会实质公平正义等途径有效发掘国家自身社会属性的存在。社会法所着力解决的社会问题更多的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既有公的性质、又牵涉私的领域,既不完全适用私的手段、也不完全适用公的方法,尤其是解决公私法力有不逮的问题。具体而言,社会法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尤其是贫富分化造成的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公众心理,侧重解决民生问题,致力于增进人类社会共同福祉,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的均衡发展,增强人类社会的合作协调能力。这样的历史使命决定了社会法在本质上是国家和法律逐步回归社会的重要表现。

第三,社会法是对社会困难群体进行倾斜保护,在二次分配领域侧重从实质上公平分配社会资源和权力的法律制度。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发展的不平衡性,社会困难群体常常是那些没有很好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却为甚至是主要为社会发展作出了牺牲的人群。法律固然不是万能的,但在社会困难群体权益保护这一问题上,没有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保障,这种保护就没有根基了。在法律层面上,这是包括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在内的社会法没有被充分重视、发挥应有作用的表现。因此,需要社会法以实质正义为原则,在二次分配资源过程中适当向社会困难群体倾斜。

第四,社会法是在本质上体现和弘扬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法律制度。虽然社会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率先产生,但是,基于社会法的根本精神与社会主义本质的契合,我们更应该主动、自觉地引进社会法作为社会规范机制。这是社会主义的优势之所在,也是当前大力发展社会立法的根本原因。社会主义关注的就是真正的自由、平等、正义与和谐,社会法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基本原理,我们可以知道:如果说在资本主义国家,社会法是社会发展自发产物的话,那么,社会主义国家则必须自觉地使自身的法律社会化。社会法恰恰就是这种社会化的一条必经之途。

社会法是社会文明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其产生和发展具有历史必然性。同时,社会法发展程度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二者成正比关系。社会法为解决社会问题而生,因社会问题的变化而发展和嬗变。社会法所要解决的就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社会问题,尤其是社会民生问题。未来的社会法必然渐趋发达并走向多元化、国际化。这是社会法的必然历史归属。但是目前,社会法作为相对新兴的学科和领域,其基础比较薄弱、起步比较晚、学科发展尚不健全,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社会法的发展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社会民生、社会和谐与社会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项目审批号:08CFX00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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