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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出台政策促“以创业带动就业”

2008-12-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冯蕾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冯蕾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出台多项优惠政策,帮助广大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实现顺利创业。

财政部表示,将实行税费优惠政

策,减轻劳动者创业负担。具体包括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注册登记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方面,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至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的,金融机构将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将降低创业准入门槛。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有关规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等。同时,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如扩大贷款规模、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力、尽快推出中小企业创业板市场。

工业和信息化部表示,以创业带动就业,就要大力发展各类中小企业,鼓励引导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全国已设立各类中小企业担保机构3729家,近5年累计为近60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担保服务,贷款担保总额8000多亿元,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关部门将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简化创办企业手续,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帮助创业者成就事业。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将转变监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努力营造就业再就业良好环境。对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实行一站式办公,手续完备的当天就可领取营业执照。积极推行网上年检,节约企业办事成本。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就业后的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规行为实行告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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