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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保护:复杂与凝重的思考

2008-12-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阎晓宏 我有话说
在版权领域,有两本书对我影响最大。一本是郑成思先生的《版权法》,这本书多次再版,公认是中国版权理论的扛鼎之作,也是我的案头必备。一本是吴海民同志的《中国版权备忘录》,也是再版,篇幅不到20万字,却涵盖了由改革开放之初到1992年中国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国版权走过的极不平凡历程,跌宕起伏
,读罢心中久久难以平静。

版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权是工业化的产物。当作品可以由印刷机从一份复制为多份时,作品走出了由私人间刻抄传阅的狭小范围,迈出了面向社会广泛传播的关键一步。同时,这种广泛的传播使印刷成为可以带来利益的事情,保护作者和印刷者的利益,关系到这种广泛的传播方式能否延续和发展。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安娜法》(即“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权利的法”),由此开始,版权作为法律确定的一种知识产权进入人类社会,迄今已近300年了。

版权作为法律确定的权利进入我国社会生活,还只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1979年1月,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里程碑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刚刚结束,中国高能物理代表团访美,在签订《中美高能物理协定》时,涉及到版权问题,当时代表团无人知道版权是什么。仅仅时隔半年,在中美双方签订《中美贸易关系协定》时,又遭遇到版权这个问题。当时,国内无人知道版权是什么。

虽然在1910年清王朝崩溃前夕颁布过《大清著作权律》,虽然在更早的时期中国宋代就出现过版权的萌芽,但正如书中所述,在中国历史上这仅仅是“一道稍纵即逝的闪电”。

在欧洲,版权保护已有近300年的历史。

而在中国,30年前我们才刚刚知道“版权”这个概念。

差距多么大。

但仅仅经过30年,版权已成为社会生活中出现频率非常多的一个流行词语,我国的版权保护发生了巨大的历史性的变化。

中国的版权保护,起步晚、时间短、进步大。成就是客观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也不能评价过高。我们不能认为,我们在不到30年的时间内就走过了发达国家300年的历程。从版权的法律制度设计上、从立法层面看,中国的版权保护的确走过了这个历程。关于这一点,国际社会和国内都有共同评价。但是从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层面看,还存在不少问题。著名学者郑成思先生生前曾尖锐地指出:“如果市场上的光盘,两张光盘有一张是正版的,我就不说我们版权保护水平不够了”。多么简洁、生动、有说服力。版权工作根本上是要平衡权利人与权利使用者两者之间的关系,最终达到使社会进步、公众受益的目的。当前,在权利与权利的使用这对矛盾中,创作者的权利尚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在当前,这仍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然而,这只是基于事实的一个客观判断,并未探究到问题的根源。

当我读完这本书,除却几分对版权保护成绩的欢愉,更多的是复杂与凝重的思考……

为什么?我来说明。

在改革开放之初,陕西的一个县城,出现过一桩“扬名费疑案”。一位业余作者创作了一部秦腔剧本《光棍娶妻》,剧本被县剧团采用了。当作者见到剧院门口海报上赫然写着他这个编剧的大名时,喜悦心情难以言表,在向剧团表示感谢的同时,又产生了一些不安分的想法:“能不能再给我一点稿费?”。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剧团说:“我们给你扬名了,还没有要扬名费呢,你竟然还跟我们要稿费?!”这官司打到了县法院,当时法官支持县剧团的主张。

这是书中叙述的发生在20多年前的一桩事情。

现在,任何一个法院的法官们都不会像20年前那样断案了。但是,类似的事情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却并非绝无仅有。就在前两年,当国内的词曲作者期望依据法律把他们的权利延伸到卡拉OK领域时,也出现了不少啼笑皆非的事情,其中,某大城市的卡拉OK经营者就提出,“凭什么要为词曲作者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他们还应当向我们支付扬名费呢!”

两个故事虽然时隔20年,竟如出一辙。

这值得我们深思。

中国的版权保护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但为什么还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应当怎样评价中国的版权保护?这是一个重大问题。

中国的版权保护时间短,起点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侵权盗版问题,这是中国处于现在这个发展阶段不可避免的。因此,当中国达到国际条约保护的基本门槛时,应当给中国一定的时间。要求中国现实就要达到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当然,我们决不能用自然主义的眼光对待版权保护,决不能以发达国家经历了上百年的版权保护历程来为我们设定一个漫长的保护期限,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我们所处的国际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改革开放30年,我们已完全走出封闭,按照国际规则与世界的发展融为一体;二是坚持科学发展,要求有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要求尽快摒弃以消耗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式发展模式。

但是,我们怎样缩小差距?最根本的问题是什么?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当我们联系现实进行深入思考后,不能不把原因归结到“观念”身上。

我曾提出,“公众的版权认识水平决定着我国的版权保护水平”。认识是主观的,保护程度是客观的。但正如一位哲人所说:观念总在行动之前,就好比闪电总在雷鸣之前。存在与意识、行为与观念,在人类思想史上始终是一个既简单又玄奥的命题。

不仅应认识到观念的作用和力量,更重要的是怎样转变观念。

(本文为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为吴海民著《中国版权备忘录》一书所作序言,题目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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