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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要求全方位保护农民承包土地各项权利

2008-12-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4日电“要把《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的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落到实处,实施全方位的司法保护。”最高法院今天发布并实施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格外注意对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
益的保护,防止其成为失地农民并引发社会问题。”

今年前十个月全国法院共审理农村土地资源纠纷案件48396件。“农村土地资源纠纷案件增多与土地经济效益的提升有着直接的关系。”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说,“当前农村土地资源纠纷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增加,在案件的类型上也逐年增多,主要有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这类案件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群体诉讼,不仅牵涉到农民利益,也牵涉到政府和企业利益。”

在这份《若干意见》中,最高法院要求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充分保障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长久不变;切实保护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流转市场的建立健全。

这份意见提出: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中,要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对非法干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准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着重审查入股行为是否符合农民意愿,严防因股份合作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

倪寿明表示:“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着广大农民居者有其屋的社会功能,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若干意见》要求,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的宅基地转让行为,以及其他变相导致农民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确认无效。

《若干意见》明确: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征地用途和目的,将是否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对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予以合理补偿,将是否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作为认定征地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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