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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了藏族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

2008-12-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吴楚 我有话说
近些年来,达赖集团一直攻击中国政府在西藏毁灭藏族文化,甚至使用“文化灭绝”之类耸人听闻的词汇。他们最近散布的《有关全体西藏民族实现名符其实自治的建议》中还提到“保护西藏的民族文化和特性只能靠藏人自己,其他任谁也没有办法达成”,“现今的西藏文化在各方面都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完全置事实于不顾。

实上,中国中央政府对保护与发展西藏文化不仅投入了很大的人力、物力,成立了文物局、建立文物保护单位、多次开展大规模文物普查、对文物进行维修等,而且还以立法的方式对西藏文化的继承、保护与发展给与保障。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包括藏族在内的少数民族文化的继承、发展和创新,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此,国家和西藏自治区两级人大都有相关的立法或法律条文规定。

为了发展各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对于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宪法》专门做有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1984年颁布实施并于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宪法》的上述规定又进行了强调和深化。

西藏自治区成立40多年来,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在自主管理和发展本地区文化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依法保障西藏人民继承发展民族传统文化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截止到2007年底,共制定相关的各种法规、条例、规定等250多件。

在尊重和保护藏族人民风俗习惯方面,《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藏族同样有按照自己的传统风俗习惯生活、生产和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藏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方面保持本民族传统风格和方式的同时,也吸收了很多体现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新内容。这些无人强迫,都是自愿的。在西藏自治区,一些传统节庆活动如藏历新年、萨噶达瓦节、望果节、雪顿节以及许多寺庙的宗教节庆活动都得以保留和继承。

上述事实证明,藏族文化不但没有像达赖集团攻击的那样遭到毁灭,而是在法律保障下得到了有效地继承、保护和前所未有的发展。达赖集团置事实于不顾,反而说什么“现今的西藏文化在各方面都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其政治用心昭然若揭。

(据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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