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我的普法历程

2008-12-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中伦(山东省沂南县青驼镇农民特邀律师) 我有话说

猛然回首,再触摸“法”逐步走进老百姓生活的脚步,眼前展现出跌宕起伏、有声有色的“时代活剧”。

记得在《刑法》诞生的“1979”,我们这里发生过这样的故事:有位新媳妇因看不中丈夫,结婚当天就偷偷跑

回娘家。不懂法的公公在夜间闯进儿媳妇的娘家,绑着儿媳妇押回家中。结果老汉被抓进看守所,因非法拘禁罪应判两年徒刑。一位律师为老汉辩护,说他只是一时冲动,在绑架儿媳妇回家后,没有在肉体上进行虐待。有律师“辩护”,老汉只是受到“缓刑”的处罚。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周围的大多数人大骂律师,指责他“替坏人说了话”。

曾几何时,老百姓认为打官司是件很难的事,大多连想都不敢想,有冤屈也得忍着。在《行政诉讼法》实施的“1990”,柳河村一位农妇因暂没交上土地承包费,被一乡干部野蛮地抓住头发,按在地瓜沟里,打得遍体鳞伤,农妇一肚子冤屈。但觉得干部“上能管天,下能管地,中间还管空气”,她只得将冤屈往肚里咽。不久《秋菊打官司》的电影在乡间放映,启发了她效仿“秋菊”,把那位乡干部告上法庭。这一“民告官”的举动在当时乡里似一声“春雷”,唤醒了人们的法律意识,一时间“讨个说法”成为乡间的流行语。

“破冰之旅”风雨兼程,一步步走进老百姓的生活。在农村,树枝伸到邻居家遮挡了光线、猪圈挡住别人家的门口、承包地边界的争执,还有婆媳矛盾、赡养老人、打架斗殴等等,都是缠成乱麻的事,让人一听就头痛。通过“普法”,人们开始用“法”号脉,难缠的事处理起来就顺手多了。青驼镇76岁的刘老汉,大儿子一结婚,就把他赶到简陋的茅草屋里,有粮食也不给老汉吃,爷俩关系闹得很紧张。调解员拿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让儿子认识到,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虐待遗弃老人是违法犯罪行为。儿子懂了“法”,主动将老父亲接回家中,好生奉养,爷俩和好如初。

起初,多数人认为,“法”是“冷”的,富于刚性,但人们慢慢地觉得,“法”也是“暖”的,充满“温情”。伴随着“依法治国”入宪,“破冰之旅”逐步进入“暖春”,老百姓在学法、用法、守法中得到了实实在在的益处。我这个“农民特邀律师”开始忙起来,经常是刚端起饭碗就有人找上门来,深夜也常有人敲门。1995年,河疃村的20多个农民在临沂城打工,建筑包工头拖欠了他们6万元的工资。每次前去要,包工头依仗在地方有势力态度极其蛮横,以各种理由拒不兑现。我帮助他们依法讨回了工资。这件事唤醒了山里人的“维权意识”,到了“人权”入宪的“2004”,在我们沂蒙山区雨后春笋般涌现出各种“法律维权中心”,人权理念在民间得到了广泛传播。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一部部崭新的法律不断诞生,从“鸿篇巨制”到“细枝末节”,都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2007年《物权法》出台,带来的第一个信号就是老百姓的财产权利有“法”保护了。正在这时,河疃村的农民刘配,因长期在东北生活,家中的老住宅被村委长期当作办公场所,房子倒塌,刘配提出让村里赔偿,村干部认为这是“反攻倒算”,拒不赔偿。我拿出《物权法》向村干部讲解,说服了村干部,矛盾得到化解。

“冰消雪融暖春至”,用这句话来描述法治进程很贴切。在“法”的阳光普照下,近几年乡间的民事纠纷、治安纠纷少多了,干群关系、邻里关系变得和谐起来,人们安居乐业,文化与经济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春之景象”。

(本报记者邢兆远采访整理)

人物小传:刘中伦,男,62岁,山东省沂南县青驼镇河疃村人。曾担任过教师、乡村干部、共青团沂南县委副书记。从事法律知识宣传员、农民特邀律师工作近30年。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