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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开征车辆通行附加费

2008-12-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王晓樱、魏月蘅 我有话说

本报海口12月20日电(记者王晓樱、魏月蘅)日前,海南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暂行规定》,决定从12月20日零时起在燃油销售环节中价外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停征燃油附加费。

根据国家燃油税费改革方案,在国家统一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将在全国范围内

同步取消六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这意味着取消了海南在燃油附加费中的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权。海南不可能再继续征收燃油附加费,原含在燃油附加费中的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必须另行征收。为继续确保“一脚油门踩到底”,海南决定仍然不设卡收取车辆通行费,而在销售环节征收。征收标准为:汽油通行附加费0.9元/升,柴油车辆210元/吨・月。同时,考虑到海南燃气车辆主要以出租车和公交车为主,为鼓励车辆使用节能原料,暂不征收燃气通行附加费。

按此标准,从12月20日零时起,海南汽油零售价将比现行价下降0.52元/升,以93号汽油为例,价格为6.11元/升。为减轻社会负担,对涉农的拖拉机、三轮机动车及进行跨行作业的联合收割机等车辆予以免征车辆通行附加费,每年减轻社会负担1900多万元。海南省柴油车辆出岛,可以办理停征车辆通行附加费手续,其出岛后不再重复缴纳通行费,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海南从1994年1月1日起,将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费和过路费、过桥费“四费合一”,统一征收机动车燃油附加费,并取消所有公路收费站。燃油附加费改革15年来,通过对“油”征费,体现了“多用油者多负担”的原则,使海南成为全国唯一没有公路收费站卡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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