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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原则

2008-12-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岩 我有话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确立与之相适应的道德原则不仅是道德建设的迫切任务,也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顺利运行的必然要求。

植根于资本主义发展的个人主义,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遵循的核心道德原则。其实质是:“一切

价值均以人为中心,即一切价值都是由人体验的”、“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具有最高价值,社会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一切个人在某种意义上说道义上是平等的。”(参见《简明不例颠百科全书》第3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406页)这是说,个人主义把个人作为观察、分析、判断一切社会政治问题的出发点,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具有最高价值,而社会只是达到个人目的手段。实际上,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原则,个人主义客观上构成了利己主义的理论基础。“自爱”、“自利”必然会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的戒律和信条。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个体原则的过分突出,虽然有利于个体创造性的发挥、个性的多样化以及竞争机制的完善,却容易而且事实上已经导致利己主义的泛滥。个人主义与普遍商品化交互作用,使人与人的关系变成一种契约、业务及竞争的关系,缺乏超功利的情感交往,形成人际关系的疏离、淡漠乃至紧张、冲突。在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现实生活中,个人主义泛滥所形成的后果已经对社会肌体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效应。因此,一些有社会责任感、有远见的思想家、政治家都强烈地呼吁要抑制这种将个人利益置于社会、国家之上的个人主义。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条件下,对当代西方流行的个人主义进行评判和再认识,是我们建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前提。

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主义情结不同,两千多年来,中国传统社会在各种道德原则的冲突、兼容到定位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人”为本位,以“自然”为补充,以天人和谐、群己相容为特征的“整体本位”的道德原则,并最终成为中国传统价值观的灵魂。在这种整体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古代思想家的价值理想是要在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人类与自然之间建立一种高度协调的关系,并以这种和谐境界为“至善”,从至善中去寻求“至美”。作为对中国传统文化产生深远影响的儒学思想,整体本位是其最高价值原则。儒学对道德行为取向规定了两个方面,就家庭而言,个体行为的道德原则必须满足孝、悌、慈、友的要求;对国家而言,个体行为的道德原则必须体现仁、义、礼、智、信、忠的目标。这就在一种亲亲有术、尊贤有等的等级和谐中达到物我一致,天人和谐,个体与整体统一的境界。在传统儒家思想体系中,个人在宗法血缘的纽带上,在家与国同构的网络中,都有一个特定的位置。这个特定的位置,是个人存在的根据,组合成个体与社会的一体化结构。个人对社会而言,义务重于权利,整体利益重于个体利益,个人的价值只能在整体社会中得以实现。在这种整体本位的道德原则的影响下,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价值关系都带有明显的整体本位的特征并体现出明显的效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国家所以能够保持长久的统一,所以能够历经战火而没有文化的断层,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这种以整体本位为核心的天人合一、万物一体、恋土归根、天下大同的道德原则为中华民族提供了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强调整体本位,认为个体生命的意义和价值是通过其为家庭、国家、社会尽职尽责而体现出来的,体现了中华民族以小我换大我,在一定条件下以牺牲个人利益、局部利益维护整体利益和全局利益的独特品格。这一道德原则不仅强化了国家和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促进了中国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社会责任感,而且为作为共产主义道德原则的集体主义的产生及其扎下深深的根基奠定了传统文化的基础。

极端个人主义是适应了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产生的一种价值哲学。极端个人主义重己、重利的道德原则必然产生负面效应。现阶段,要实现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只注重个人本位是不够的,必须大力提倡社会公共利益的思想和行为。在这方面,中国传统的整体本位的道德原则可以弥补自由主义的个体本位的不足。中国传统道德原则强调个人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群体,尽管这种“重群克己”的思想包含着漠视个人利益和价值的消极因素,但其强调个体应该对群体负责、向群体履行个体的责任和义务的观点是正确的,尤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应该提倡这种精神。人的发展是与社会物质生产的不断丰富联系在一起的,但是,所有这一切又是与人类对精神价值的追求联系在一起的,它必然要求道德的纯洁性、超越性和普遍性。而这恰恰是中国整体本位道德取向的主旨所在。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能使社会的道德价值导向真正在一个世俗社会中确立起来,既不游离这个社会,也不完全附庸于世俗,使它的超前性和现实性能密切地结合起来。为此,遵循着马克思主义、立足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关注“真实的集体”、重视“真实的个人”的集体主义则必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原则现实选择。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一直坚持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然而,由于传统整体本位的深层影响,我们对集体主义的理解还存在着一定的误区。人们往往用本体论的思维方式来定位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在这种思维定势下,集体主义呈现出集体决定个人、规定个人、优先于个人,个人受制于集体、服务于集体、从属于集体的现象。这种集体主义虽然维护了集体的权威,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个人利益和个性自由的发展,束缚了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集体主义的道德内涵难以满足市场经济弘扬主体、注重实效的内在价值诉求,必然需要实现对以整体本位为特色的传统集体主义的超越。

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要求是利益本位、效率优先、实效原则和个性至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备市场经济的一般特点外,更看重社会生活中的义利统一和公平竞争,提倡发展效率维护公平,把自律、互利、公正、奉献作为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把利益取向上的个人与社会的真实统一看作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根本要求。也就是说,这种道德原则既不推崇“重义轻利”的价值原则,也反对“重利轻义”的价值追求,它主张将“义”、“利”协调统一起来,要求人们在目的与手段、权利与义务、享受与奉献、自由与纪律的高度统一中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结合。不仅如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效率、有公平、有秩序、有道德的经济,它既追求效率,更追求公正与正义,它要求超越利己与利他、个人主义与整体本位的对立,从而把自我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个体与整体有机结合起来,以达到利益兼顾和利益协调的目的,形成一种以和谐、互利为基本特征的利益整合机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坚持的主导道德原则――集体主义,必然需要实现对西方个体本位和中国传统整体本位道德取向的超越,其内涵既不是绝对的个人主义,也不是抽象的整体本位,但又在某种意义上包含了两者的积极因素。它真正强调个人的尊严和价值,尊重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以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而不是对个体的冷漠和敌视,也就是真正实现对个体存在的肯定。同时,人的社会性的本质规定客观上决定了任何个体都不可能以抽象的形式存在,个体的生存必须以某种联合体的形式共同征服与人对立的自然世界,并形成社会的特殊文化形式,这是对整体本位的肯定。但是,这里的整体不是虚假的、抽象的整体,而是真实的集体,“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84页)

可见,以绝对的整体为核心的中国传统道德原则和以极端的个体为核心的个人主义道德原则,都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需求所认可,更不能从根本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价值需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道德原则是对两者的超越,实现道义原则与利益原则、外在功利价值与内在精神价值以及道德的工具性与目的性的统一。实践表明,只有马克思主义的以集体主义为本质特点的共产主义道德原则才真正克服了对个人和整体的抽象、片面的理解,才真正完成了对历史上所有价值理论的扬弃和超越。集体主义主张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注重两者的融合与双向统一,把两者置于一个有机的融合体中。在这一融合体中,集体的重心决定了这个融合体的性质;集体和个人的双向制衡,保证了这个融合体调节功能的有机性和真实有效性。集体在给个人提供生存和发展的有效的、真实的空间,并在不改变融合体性质的前提下给个人以多种可能性和最大的张力的同时,又制约着个人的发展方向和性质,规定着个人利益的获取不违背集体的愿望。另一方面,个人是集体中的个人,个人既寻求集体的呵护与认可,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和生存空间,同时也为自己的利益对集体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不断完善集体的结构和性质。当然,在这个融合体中,集体与个人,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也会存在某种矛盾,这时,为了整个融合体的制衡和调节机制的正常发挥,可能会暂时牺牲某些个人利益以维护集体利益,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那种以牺牲个人利益来换取集体利益的现象将日趋减少,集体和个人将在全新的基点上达到整合或一致,从而实现在更高的基础上向真正集体主义的回归。这是一种新型的集体主义,这种集体主义原则既注重社会生产力发展,肯定公民物质利益动机和个人权利,又是把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纳入其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导道德原则。它植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渊源于中国的传统文化,扬弃了西方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以个人与集体利益关系为轴心,以互利互惠为前提,以公平和公正为杠杆,以功利原则为动力,以奉献精神为导向,以竞争务实为实现手段,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评判标准,以共同富裕为现实追求。它将以其特有的功能激发起人们的创造热情,唤起人们的社会主人翁意识和权利意识,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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