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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法院判决一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2009-01-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郑良 我有话说
新华社福州1月5日电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对一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鲤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邹贤保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间,邹贤保为非法牟利,向他人购进大量淫秽影碟,以DVD每张人民币3.6元、VCD每张人民币0.9元价格将40张

影碟销售给同乡杨某(另案处理),杨某以在市区公开出售方式,将其中3张销售给他人,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其余37张影碟,经鉴定这37张影碟均为淫秽片。

根据杨某提供的线索,2008年3月8日凌晨,泉州市鲤城公安分局金龙派出所搜查邹贤保在鲤城区江南街道霞洲新村的租房,当场查获其尚未销售的影碟5627张,经鉴定其中5587张为淫秽片。

法院审理认为,邹贤保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侵犯了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邹贤保曾因犯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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