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间,邹贤保为非法牟利,向他人购进大量淫秽影碟,以DVD每张人民币3.6元、VCD每张人民币0.9元价格将40张
根据杨某提供的线索,2008年3月8日凌晨,泉州市鲤城公安分局金龙派出所搜查邹贤保在鲤城区江南街道霞洲新村的租房,当场查获其尚未销售的影碟5627张,经鉴定其中5587张为淫秽片。
法院审理认为,邹贤保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侵犯了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邹贤保曾因犯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