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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判决“7•11”出版侵权案

2009-01-1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胡锦武、刘晨 我有话说

据新华社南昌1月9日电(记者胡锦武、刘晨)假冒出版社名称和书号等方式大肆从事非法出版活动,非法经营金额达114万余元,江西金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叶建明日前因此被该省新建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江西金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国内版图书

批发兼零售。自2004年2月起,叶建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没有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假冒新疆、西藏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的名称和书号或购买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书号的方式,办理出版、印刷委托书,非法从事教辅书的出版、印刷及销售活动,先后自编、自印《权威1号》《创新考评》《课课精练》《单元定位测试卷》等94种教辅类图书。此后,叶建新将其非法出版印刷的教辅类图书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超过114万元。2007年7月11日,江西省新闻出版部门对叶建新一案进行了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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