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慧认为,在全社会普及正确的著作权保护观念,维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之所以产生众多争议或质疑,归结起来是因为公众或媒体对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行为有一些认识误区。误区之一,是混淆了所收取费用的法律性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向音乐使用人收取的是音乐版权许可费,在法律上属于民事费用,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误区之二,是混淆了集体管理与个案处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以集体管理方式处理音乐版权授权许可使用时,只能以统一的标准去谈判,这样做既是为了快速、便利地实施大量音乐版权授权许可,同样也是为了确保众多被授权对象之间的公平性。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方面可以用集体管理组织形式予以授权,另一方面被授权对象也可以与有关的音乐与唱片公司或直接版权人个别谈判,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缴纳相关费用,并不是唯一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