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祥编辑:你好。上次走访法治周刊时说到公权在权利倾斜配置过程中反而损害弱者利益的情形,现把拙作《权利倾斜性配置研究》一文发来,请予指正。这篇文章在学术界有很大影响,《中国社会科学》的英文版也发表了该文,并获得了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该文完成于2005年9月左右,论文完成后
我这些年较多研究政府的立法。总的感觉,现在法律的质量越来越高。但也常可看到一些问题出现,这也是我最近几年研究所重点关注的。如2004年10月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就是其中之一。又如2007年9月27日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规定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同年9月29日,我从网上看到这一规定时就想,为什么不对第二套住房做出界定?因为至少有两种情形需要考虑,第一,假如第一套住房面积很小;第二,假如第一套住房多年前已经按揭完毕。这两种情形下购买第二套住房是否也有适用“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的规定?后来的补充解释对此作了纠正,但也表明制定者在制定该制度之初根本没有考虑到这些情形。作为专业的规制机构,这是很不应该的,不对主要概念进行界定,这也是立法工作的大忌。
在我国,优秀人才更多地集聚在政府部门,应当且可以防止出现上述问题。我会一直关注政府层面立法出现的问题。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