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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一种实践也是公众的一种生活方式

2009-01-2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我有话说
在30年改革开放进程中,民主不仅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同时表现为一种社会实践过程。通过与民主实践有关的个案,公众感受到民主的价值,共享民主发展的成果。2008中国法治蓝皮书“民主篇”7个入选条目从不同的视角反映了民主给民众生活带来的影响与变化,丰富了民主形式,凸现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深刻变化。

这七个条目涉及的个案有两个共同点,第一个共同点是都体现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就是通过改革开放的30年,民主已经成为我们社会发展的一个价值目标,民主也成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切身感受到的这样一种规则。同时民主正在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第二个共同点,虽然这些个案表现形式不一样,但是他的背后都存在着转型中的中国遭遇的一些矛盾。比如,公权和私权的冲突,民主价值和法治价值的冲突,自由和秩序的冲突等问题。

总书记与网友的在线交流传递了网络化时代民意需求多样化的信息,表明公众政治参与吸纳民意的新形式。在国家民主与党内民主的关系上,《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颁布预示着以党内民主带动国家民主的新思维与新思路,强调了尊重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性,使党代表发挥作用得到了制度化。

我国的社会转型是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中进行的,有效地控制行政权滥用成为保证行政民主化、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通过行政程序推动行政民主化的客观要求,使实体民主与程序民主得到比较合理的协调。不过,作为制约行政权的规范,如何体现民意机关的意志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实践表明,民主价值是需要普及和维护的,但它并不是法治社会唯一的价值,有时民主与法治价值存在着冲突,多数人的决策也会出现非理性,少数人的主张也可能充满理性因素。政府应树立遵循法治的理念,倾听民意,善于从个案中发现权利元素,通过制度和规范,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方面积极探索,制定出专门对人民检察院某一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的决议,提高了监督权的实效性,力求在人大的监督权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之间寻求合理平衡。

民主是一种实践,也是公众的一种生活方式。当民主真正影响到公众日常生活时,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力度将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在民主意识日益成熟的背景下,公众向沈阳市政府各个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提出公开“招待费”的要求。它表明一个基本的事实,即公民作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的变化,能够体会到纳税背后存在的权利价值。“招待费”的公开、官员电话号码的公布等新举措对政府来说无疑是一种压力,但对公众来说是一种公共监督,是实现公民权利的有效形式。

当然,在发展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任何个案的存在意义是相对的,我们不能夸大个案具有的意义与功能。通过个案我们可以凝聚民众、政府与媒体等社会力量,塑造社会主体的新角色,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本文系作者在2008中国法治蓝皮书发布会上的评点讲话,本报记者袁祥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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