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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2009-02-1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杨亮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9日电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反避税操作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避税相关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反避税管理工作步入科学规范、全面提升质量的新阶段。

这位负责人介

绍,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这是我国第一次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其不仅包括我国实践多年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还借鉴国际经验,首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以及对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等规定。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能够指导税务机关执法和企业遵从的程序性规定和操作规范,需要制定系统的操作办法。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我国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实践并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反避税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制定了《办法》。随着《办法》的发布实施,我国已经形成了较全面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为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遵从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不仅赋予了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的新手段,还规定了企业的相关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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