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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强军事立法的专业力量

2009-02-1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建议增强军事立法的专业力量

军事立法涉及的科技问题越来越多

主持人:军事法调整军事这一独特领域的社会关系,它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怎样的联系?

王梅:目前,我国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形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军事条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为

龙头的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规章和军事行政规章直到地方性军事法规和规章的层级系统,可以说,中国特色的军事法体系已初步建立。军事法的立法要旨在于满足和保障特定社会条件下的国防和军队建设等的需要,而其中具有决定性的首要因素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与科技发展水平紧密联系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因此,信息化条件下军事立法必须适应信息化条件下高技术战争的需求。

主持人:当前,国际法中与科技、军事、战争相关的公约、条约的大量涌现,成为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这后面有着怎样的原因?

王梅:军事立法内容特别是其中一些涉及军事专业技术的具体内容,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调整军队内部教育、管理、作战、训练、政工、后勤、编制、装备、立法、司法、执法等各方面关系的军事立法中涉及与科技相关的内容,也必然越来越多。随着立法内容的丰富与完善,产生新的专业法律领域,比如,航天技术的发展促进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使得军事法门类日益丰富;兵工、军事设施保护、军事信息安全等专门军事科技立法增多,成为军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法的门类、级别构成日益合理,相互衔接日趋紧密,越来越显现出系统化的特征。同时,科技发展使人们的视野和活动、影响范围也越来越大,国家和地区间各领域交往日益频繁密切,国际法的地位日益突出,太空非军事化及和平利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控制等很多领域的规范,都必须体现为国家间共识和国际性规则。

军事立法的专业性越来越强

主持人:军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军事立法的专业性对于相关工作提出了什么要求?

王梅:必须以更高层次的军事立法权的相当程度的特别化,作为治本之策。鉴于此,1982年后,我国在国家立法体制中进一步健全军事立法体制,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事法规,或者与国务院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军事规章,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军事行政规章。1990年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1993年发布《军事规章、军事行政规章备案规定》,为军事立法的程序正当性和立法科学性提供了依据和保障。我国《宪法》、《国防法》规定,国家最高立法机构享有军事法律的立法权。200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再次肯定军事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军事机关的立法权问题作出完整的规定。《立法法》第十二条明确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各总部、军兵种、军区的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立法权限。2003年中央军委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对军事立法主体及其权限、程序等问题作出更加具体的规范,更细致地划分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事法规和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的权限。可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增强军事立法专业力量,同时强化军委法制局与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另外,对于新的技术条件下制定军队规范化管理和军事斗争的某些国际共同规则的需求和趋势,也需认真研究和妥善因应。

主持人:信息化条件下各种大众传媒广泛发展,网络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扩大民主范围、推进民主进程的功能,为公众介入立法提供了技术支持,这在军事立法中将如何体现?

王梅:不断提高立法的科技化、网络化水平,可以扩大立法集纳民众意见的广度,使民众和广大官兵的参与和监督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成为可能。从立法的规划、设计、起草、提出动议,到对法规草案的审议、论证、听证、表决、公布,从法规的制定、修改、补充、解释、废止,到法规的编纂、汇编、清理、翻译,计算机及其模拟技术都有其用武之地;在形成体系协调、结构合理、逻辑严密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很多工作中,都可以节约人力、提高效率。当然,公众介入立法的效力,必须与公众民主素质、宪政结构、立法主题、社会调控能力等因素结合起来考虑。而且,也必须认识到,公众参与的数量与立法的民主程度及立法的科学性,并不是简单的正比关系,而是涉及多方面的深层理论问题,涉及价值观念、文化导向、社会结构、治理效能等各种复杂的社会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

军事立法工具和手段越来越先进

主持人:立法的科学性无疑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把它单独提出来尤其是与科技因素联系起来讨论,有何重要意义?

王梅:对这一问题的探讨首先涉及到立法科学性的标准。科技发展使人们的思维方式更加辩证,更能从联系中动态地看问题,这对军事法价值论是有巨大影响的――它使人们更清晰地认识到法的价值的系统合成性,这在军事法中表现得十分突出且特色鲜明,即人们更加关注从科学性、合理性、正义性等综合价值的角度进行立法的价值判断,并且这种判断的参照系是动态的。

主持人:立法工具和手段越来越先进,是否可以看作立法科学性得到增进的原因?

王梅:先进的立法工具和手段,并不能自然和必然地导致先进的立法,并不能自然和必然地提高立法的科学性,而是需要人们积极主动地把握这些工具与手段,适度妥当地发挥和扩展其正向作用。同时,进行相关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现有立法与时代要求之间的差距和弥合途径,所以更重要的是要把立法科学性的增进看成一种要求,而不仅仅是一个结果。

编者按:现代科技革命不断改变着人类的军事思维、军事斗争和军事交往方式。在对科技发展最为敏感的军事领域,科学技术的进步往往迅速在规则及其制定层面产生作用,给军事立法带来全方位、多层次并且十分深刻的影响。这里,主持人专访在科学技术与军事立法领域潜心研究的国防大学副教授王梅,请她谈一谈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军事立法的影响。

特邀学者:国防大学副教授、博士

王梅

主持人:本报记者陈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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