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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规范 法律的规范是以语言为载体的

2009-02-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刑法学家 我有话说

法学是语言学。这里的法学主要是注释性的规范性法学,语言的变迁以及语言的变革决定着法学的命运。我们古代法学的表现形态主要是律学,而律学主要是以中国古代的刑律为解释对象,具有对语言的极度依赖性。尤其是中国古代律学中的研究方法,即对“律母”和“律眼”的提炼和阐释,成为律学的主要内容。但是中国古代律学的

研究成果对现代法学的研究却很少有借鉴意义。这主要是现代法学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且由于五四运动中的新文化运动所带来的现代语言的革命使白话文取代了文言文,现代法律条文都由白话文来写成,而古代律学主要是对文言文的解释。由此可见,语言的变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学的命运。

法学者是实践着的语言学家(考夫曼语)。法律是一种规范,而法律的规范是以语言为载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本身就是一种语言现象。法学者对法律的研究主要是指规范研究,所以法律的适用也是一种语言的适用。因此法学者应该具备对语言的高度敏感性。在刑法中,语言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尤其关系到有罪与无罪的认定,是关系到生杀予夺的大事。因此,语言的研究对于刑法的研究,乃至对于整个法学的研究都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语言之美主要表现为简洁性、明确性和规范性。法律语言的简洁性对应于法律的价值。因为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同时又是裁判规范,是对现实生活现象的一种高度抽象概括。因此法律语言表达这种法律规范的时候应该具有简洁性。法律语言具有明确性,对应于法律的确定性。正是法律语言的这种明确性,使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能发生引导作用。法律语言的规范性是由法律的专业性来确定的。法律语言是与生活语言不同的专业语言。尽管法律语言也要求通俗易懂,但还是要强调法律语言的规范性。

(系作者在法律语言的发展与规范研讨会上的发言,本报记者袁祥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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