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是语言学。这里的法学主要是注释性的规范性法学,语言的变迁以及语言的变革决定着法学的命运。我们古代法学的表现形态主要是律学,而律学主要是以中国古代的刑律为解释对象,具有对语言的极度依赖性。尤其是中国古代律学中的研究方法,即对“律母”和“律眼”的提炼和阐释,成为律学的主要内容。但是中国古代律学的
法学者是实践着的语言学家(考夫曼语)。法律是一种规范,而法律的规范是以语言为载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本身就是一种语言现象。法学者对法律的研究主要是指规范研究,所以法律的适用也是一种语言的适用。因此法学者应该具备对语言的高度敏感性。在刑法中,语言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尤其关系到有罪与无罪的认定,是关系到生杀予夺的大事。因此,语言的研究对于刑法的研究,乃至对于整个法学的研究都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语言之美主要表现为简洁性、明确性和规范性。法律语言的简洁性对应于法律的价值。因为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同时又是裁判规范,是对现实生活现象的一种高度抽象概括。因此法律语言表达这种法律规范的时候应该具有简洁性。法律语言具有明确性,对应于法律的确定性。正是法律语言的这种明确性,使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能发生引导作用。法律语言的规范性是由法律的专业性来确定的。法律语言是与生活语言不同的专业语言。尽管法律语言也要求通俗易懂,但还是要强调法律语言的规范性。
(系作者在法律语言的发展与规范研讨会上的发言,本报记者袁祥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