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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址”保护要更加注重长远利益

2009-02-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郑育林 我有话说

我国城市化进程迅猛加快,给文化遗产保护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具体到“大遗址”文物保护上,突出地表现为大遗址保护与土地资源高度紧张的矛盾日益凸显,与城市建设的矛盾日益凸显,与传统保护理念和模式的不协调日益凸显。

“大遗址”保护现状堪忧

所谓“大遗址”

,是专指中国文化遗产中规模特大、占地较广、文化价值突出的大型文化遗址。我国大遗址起迄年代久远、分布地域广阔、气魄宏大、埋藏丰富,综合并直接体现了中华民族和文明的起源、形成和发展,是中华文明曾经高度发达,并对世界文明与进步产生过巨大影响的历史见证,构成了中华文明五千年的史迹主体,成为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是我们民族的骄傲。

毋庸置疑,无论中国或者全世界范围内,也都一再地重现了这样的事实:作为人类历史文化遗产主要载体的大遗址,在城市化进程中无法逃脱遭受直接破坏或者建设性破坏的种种威胁。尤其在最近十几年来,伴随着城市用地的急剧扩张,使以前处于城市边缘地区的大遗址的多数土地很快被圈入了城市用地范围,城市建设用地与以保护面积大、可视性弱为主要特点的大遗址占地间的争夺冲突日益加剧。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通过商业利用提升土地价值的市场机会选择的诱惑力作用下,人们很容易忽视保护和利用的内在规律,片面追求开发与利用,最终造成对大遗址不同形式、不同程度、不同性质的人为破坏。

城市规模迅速扩张,不断地蚕食与侵占大遗址保护区域,造成对大遗址存在空间的不断挤压,是最为常见的破坏形式。同1980年比较,我国的大部分城市的市区范围都扩大了一倍以上,这使处在现代城市叠压、半叠压或邻近城市的大遗址,遭受到的破坏程度最大。在洛阳,现在的城市面积较之上世纪50年代扩大了10余倍,致使在1954年还全部为村落和农田的隋唐洛阳城遗址,大部分成了城区。2006年,河南科技大学文化遗产保护组调研撰写的《洛阳大遗址保护深入研究思路》报告指出:“隋唐城遗址南半部22平方公里,现代建筑物覆盖范围从1995年的14%左右急剧发展到2006年的近50%,大遗址保护区已半城市化,遗址遭受较为严重破坏。”与此类似,西安的隋唐长安城遗址已完全被现代城市所叠压,成都金沙遗址的宫殿区和墓葬区被城市居住区所淹没等,都说明城市发展挤压遗址区的情况在全国普遍存在。

城市高强度的土地开发造成大遗址本体的破坏是最为彻底的破坏形式。城市建设密度越来越大,建筑在向高层发展的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一些历史文化古城在近年来的城市建设中大量基建工程不断触及地下历史遗迹。2008年1月,在北京召开的考古与文化遗产保护论坛上,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所长王巍指出,一条条交通干线的兴建、一座座城镇区域的拓展、一个个工业项目的建立,使一批珍贵的大遗址被蚕食、肢解甚至破坏,当前我国大遗址保护的形势令人痛心。中国文物研究所研究员傅清远指出,一些地区的“政绩工程”虽然没有对大遗址造成直接破坏,但危及其所处的环境和历史文化脉络的完整性;一些文化层次低的官员缺乏文化遗产价值观念,使大遗址面临着政策性破坏的风险。

要科学地开展大遗址保护工作

这一严峻形势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近十余年间,国家为抢救和保护大遗址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如2006年,中办国办印发《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在大遗址保护方面,完成100处重要大遗址总体保护规划纲要编制;建设汉长安城、大明宫、殷墟、隋唐洛阳城、偃师商城等一批重点大遗址保护展示园区;启动实施长城保护工程、大运河文物保护工程、丝绸之路(新疆段)文物保护工程。同年,财政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出台了《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国正在为大遗址保护作出不懈的努力!

但是,这种不懈努力的工作局面中,却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初衷与动机:一个是中央政府坚决保护的原则要求,一个是地方政府大肆开发的实际行动。对此,我国文物界著名专家谢辰生先生说,保护和发展本来没有矛盾,之所以产生矛盾,就是没有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保护永远是发展的前提”。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罗哲文先生也认为开发与保护本来就不该产生矛盾,“文化遗产本身就是城市的一笔宝贵财富。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同时,通过开发旅游和相关产业,使资源转化为财富,完全可以达到保护和开发相协调的效果。国外有很多旅游宾馆都建在老宅里、老街上,我们的四合院也可以做成特色旅馆,合理用起来,也就没人拆了。在平遥古城有大量古宅改成的宾馆,比星级酒店还受欢迎。只要圈出保护范围,定下建筑的高度、色彩、形式,开发和保护都按照规则来,这个问题非常容易解决。”

我国大遗址占地广阔,从几万平方米到几百万平方公里,多数分布在城乡结合地带,如地跨西安、咸阳两市的西汉帝陵总面积达到100―150平方公里。土地是大遗址存在的物质基础。从我国大遗址的实际状况来看,它们都占有一定规模的可以利用的土地。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巨大,这一需求拉动土地价格持续上涨,特别是近年来,城市建成区域土地在其资源属性、资产属性的基础上,已经显现出资本化属性的特征。由此带来土地的需求与作为大遗址载体的土地保护间的矛盾不断激化,这一矛盾产生的根源是大遗址的二重性,即:大遗址的土地资源价值属性与大遗址的文化遗产资源价值属性共存。正是这种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价值二重性,决定了在其保护与利用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如果从全民族甚至全人类利益出发,就会服从大遗址文化遗产属性的要求,遵循文化遗产运动规律,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开发,以期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如果从地方区域性经济社会发展的利益出发,当然会服从大遗址土地资源属性的要求,特别看重土地资源价值的兑现,必然会按价值规律努力实现土地资源价值的最大化。由此看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大遗址问题上的态度差异,实质上是他们的基本职能的差异表现在大遗址二重性上的侧重性选择,应该说都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尽管出发点不同。

改革开放30年中,城市化发展成为中国经济社会最为重大的发展。由于当前我国城市化水平仍然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和同等工业化国家的水平,未来5至15年甚至更长时间,仍将是我国城市化迅速扩张时期,而这将是中国大遗址保护成败与否的关键时期。所幸的是,中央与地方、文物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官员与学者们,都已经意识到了保护大遗址问题的严重性与复杂性,开始认真研究与探索,由此我们相信一个更加科学、合理、追求全面效益的大遗址保护与利用的工作局面会很快开启。科学地开展大遗址保护与利用工作,必须认真处理好经济利益与文化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努力使大遗址的文化遗产价值与土地资源价值在严格保护与积极利用的工作实践中归于有机统一,使大遗址这个珍贵的人类精神文化财富在滚滚发展的城市化时代大潮里得以平安,万年有存。

(作者为西安市文物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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