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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增值税等三税继续免征

2009-02-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杨亮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20日电(记者杨亮)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同时,自2009年至2011年,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

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优惠政策的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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