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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司法宽容

2009-02-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善? 我有话说

现代社会,宽容已演变成司法的一项基本价值并凸现在法律、道德、政治等领域。司法宽容的难度、限度和向度分别关涉司法宽容的依据、边界以及层级,是司法宽容建设中需着力解决的问题。

何为司法宽容

司法宽容是指司法过程中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有过错的当事

人所采取的宽容态度或宽容行为。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解决纠纷时,能用民事诉讼、行政制裁等其他手段时,尽量不用刑事诉讼手段;如果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能不用严厉强制措施的就尽量不用,尽可能通过和解、合意、契约的方式解决纠纷,等等。司法宽容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现代社会的法治性征,赋予了宽容在扩大性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特别意义。宽容进入法律与现代公民权利与义务普遍观念的出现是紧密相连的。由于现代国家对公民权利义务的不断重视和保护,而司法对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作用又是最根本、最直接的,所以宽容进入司法当属必然。

司法宽容具有普遍性和包容性。司法领域宽容的普遍性是指所有的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起诉、审判的过程中秉持一种宽容的态度,对所有进入司法程序的当事人都应当宽容对待。

司法宽容包含着对有过错当事人的尊重。司法应当更多的考虑如何把有过错人改造成为正常人,司法宽容是对这些有过错的人进行改造的基础性步骤。

司法宽容绝不等于司法纵容。司法宽容也只能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宽容,超越了法律,则演变成为司法纵容,与司法宽容的精神相悖。

何以司法宽容

司法宽容有其独特的价值目标。众所周知,司法的功能不仅在于达到纠纷解决这一纯粹功利的目的,更在于实现人们对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法律价值的追求。宽容在现代司法中的作用已经不可替代。尽管中西方公认的司法核心价值在于公正,但随着价值多元化、社会进步和法治发展,效率、权威等价值也已逐步得到认同。事实上,宽容的贡献恰恰在于进一步解决公正合理分配问题,并蕴含着更加丰富、现实、高效、权威的公正。宽容追求的是全面公正性,这恰恰是其他司法价值不能替代和表达的。

在法律领域,司法作为权利保障和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最能直接体现社会的宽容,也是一种最低的社会宽容。司法宽容能够有效克制国家司法权的冲动,保护国民不受不当的司法对待。在法治社会,违法行为一方面体现的是对国家法律规范的违反,另一方面则是对市民社会规范的严重违背。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规范背后还体现着社会历史文化,以及社会习俗、道德观念等市民社会的要求。因此,法律的评价在体现国家意志的同时也要反映特定社会文化价值、社会道德观念的要求。以严格著称的现代罪刑法定原则也并不禁止法官出于社会的可接受性、容许性来谨慎地适用刑法。

在道德领域,司法宽容体现和构成和谐社会的普遍道德诉求。对于今天的社会而言,没有容忍就没有和谐。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在这个阶段最容易滋生社会问题,最容易产生极端思想和错误行为方式,而司法宽容则有利于加大司法治理的道德力度。

在政治领域,司法宽容可以作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有力途径。司法宽容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切入点,以司法公正为根基,以确保社会稳定为着力点,最大限度地增加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和谐,也进而促进了整个社会关系之间的和谐,为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伦理意义的司法保障。

如何司法宽容

宽容之难,难在司法宽容的合法性。首先,国家是否有宽容的权力?现代宽容是伴随着现代个人自由发展而来的,其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宽容态度。司法权的这种具体化过程,就使得其权力的行使通过法官个体有了理性的思考境地,国家也因此可以顺畅地行使司法宽容的权力。其次,司法权能够自我克制吗?在司法权的实施过程中,其自我限制在于对一种和谐的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的追求。如果司法权不能自我克制,就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冲突并影响整体的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再次,司法宽容条件的确定也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在哪些情况下应当给予过错当事人宽容,哪些情况下不能给予过错当事人宽容,这是一个相对难以确定的问题。最后,司法宽容实施者的素质对实施宽容也非常重要。拥有司法宽容权的法官,不仅需要具备完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具备较高的司法职业道德水准,具备一种对法律的信仰以及维护公平与正义的社会责任感。

宽容有其自身的边界和限度。首先,司法宽容必须符合公序良俗。把公序良俗作为司法宽容的限度,是考虑到公序良俗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巨大作用。作为司法宽容限度的善良风俗是为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所普遍认同的道德要求,也就是一个社会的主流道德要求。其次,司法宽容不得侵害权利。现代权利的本质可归结为五大要素,即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权利全面调整社会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从宽容与权利的关系来看,宽容是对多元权利的尊重。再次,司法宽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公共领域,国家宽容的限度是法律规定。司法宽容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司法不能擅自做出宽容的决定。具体而言,司法宽容不能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司法宽容的幅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司法宽容的措施也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最后,司法宽容必须符合自由裁量权的要求。司法自由裁量权对司法宽容的限制表现为:司法宽容只能在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实施,如果不存在司法自由裁量权,则不存在司法宽容的空间。

建设司法宽容,还需关注其伦理层级,即司法宽容的向度。首先,个案人道是司法宽容的微观向度。司法宽容的微观向度是指其最低的伦理要求和标准。人们在设计司法制度时,也设计了一套严格的司法程序,它不只是用来保证判决结果的正当性,还有独立的存在价值,这个独立的价值基础就是人道主义,它所保护的就是人的尊严。其次,司法公正是司法宽容的中观向度。司法宽容的中观向度是普遍性的伦理目标和境界,它存在于一般司法活动的公共宽容伦理要求之中。从司法活动的普遍目标来看,司法宽容的核心在于探求和保障司法公正,建立和实现个别正义与普遍正义的高度统一。再次,社会和谐是司法宽容的宏观向度。司法宽容的宏观向度即司法宽容的最高伦理目标和精神。司法宽容是构建和谐社会在司法领域的实践,司法宽容目标应以通过以社会公正为核心的司法和谐实现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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