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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土地政策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2009-02-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郑辉 我有话说

宋朝发轫于五代十国的混乱时期,从907年唐朝灭亡到960年宋朝建立的53年间竟走马灯似地换了13位皇帝。连年战争使得人口数量急剧下降,农民流离失所,农业生产遭到重创。然而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宋王朝却成为中国古代经济最为发达的时期之一,农业生产更是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确实令人称奇。据蒙文通先生考

证,宋朝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相当惊人,唐时平均每亩产量约1.5石,而宋代平均每亩产量约2石,比唐代高约30%;其他经济作物,如茶、棉花、甘蔗、桑蚕等,产量也均高于唐朝(《中国历代农产量的扩大和赋役制度及学术思想的演变》);同时宋代的农业生产技术也有很大的改进,出现了专门除草用的弯锄,碎土疏土用的铁耙,安装在耧车上的铁铧等等;在水利灌溉方面也出现了龙骨翻车等工具。

宋代农业生产的发展,除了上述原因外,当然也离不开统治者的重视。他们明白“民以食为天”的道理,也深知土地政策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要,因而,为了促动农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宋代统治者采取了独特的土地政策。

千百年来,土地兼并一直被视为国之大害,历朝历代千方百计加以抑制。一旦土地向少数人集中,不仅会使国家丧失税源,而且失去土地的农民就会铤而走险,威胁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各个朝代对土地问题都特别重视,尽管不能完全杜绝土地兼并,但每隔一个时期,政府都要对土地进行再分配,从而避免土地的过于集中。但这种做法也限制了集约经济的发展,限制了工商业乃至整个国家的进步。宋朝开历史之先河,采取“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宋史・食货志》),顺应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要求。所谓“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授田制基本被废弃,承认并保护土地私有产权的合法性及土地的商品化,允许其按经济规律进行流转买卖,国家不再加以干预,甚至国家也参与其中。这一土地政策对农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直接推动了土地垦殖数量的增加和面积的扩大。宋朝承认土地私有权以及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允许农户将荒闲田土开垦为自己的恒业,并加以政策支持和鼓励,规定凡是新垦土地一律不征税,凡是垦荒成绩突出的州县给予奖励,而管辖区内田畴荒芜面积超过一定亩数的,则要给予处罚。因此社会各阶级、各阶层都加入到土地垦殖之中,人们纷纷向过去荒闲的水域、滩涂、沙地要土地,出现了圩田、沙田、架田、葑田等一系列新的土地称谓,使宋初不少土地荒芜的情况到了宋真宗时期变成了“百姓康乐,户口蕃庶,田野日辟”的景象(《宋史・食货志》),在农业生产较为发达的江浙、四川等地,土地垦殖更是达到饱和状态。土地的垦殖虽有人口压力的关系,但从根本上说还是统治者对土地私有权的承认等相关土地政策给了垦荒者极大的积极性。

其次,压力出效益。“不抑兼并”使得人们能更自由地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买卖,也导致了土地所有权的竞争与垄断更加激烈,出现了“千年田换八百主”、“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的局面(《袁氏世范》)。由于竞争激烈,好逸恶劳、不善经营之家会遭到淘汰,因此,不管是小农家庭还是地主阶层都竭尽全力将自己拥有的土地效益最大化。对于小农家庭来说,主要是勤恳劳作、利用更为先进的耕作技术及工具;对于地主阶层来说为了防止“三世而衰”的后果,不仅要在土地上获得最大的收益,还倾力投资于族田以保持家族经济的延续。这就从客观上促进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从而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同时,土地的流转使得土地向部分有投资能力的人手中集中,起到了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那些拥有大量土地并有能力的人不仅可对土地进行投资,而且能够实行规模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再次,租佃制的发展对农业生产起到了促进作用。在宋代自由放任的土地政策之下,地主阶层可以恣意兼并土地,导致土地的大量集中。地主阶层将较分散的土地租佃给无地农户耕种,依照契约对耕种的农户进行收益的分成,形成了乡村主户(有地者)与客户(无地者)的关系,租佃制度由此获得迅速发展。在租佃制下,佃农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并以最小成本获得生产资料,地主以更大份额获得土地收益,从而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同时由于主户少、客户多,形成了一个竞争性租佃市场,使得佃农为了保证租佃权的稳定性必须种好自己承佃的土地,这样就激发了小农生产的积极性;由于租佃制的盛行,又使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相分离并可以独立进行转移,在佃客中出现了二地主、佃富农,他们可以将自己租佃土地的所有权及租佃权进行再度买卖或转让,使其有机会通过积蓄财产购置土地而上升为主户,从而进一步提高了佃农的生产积极性,促使农业生产快速发展。

第四,较为完善的法律、法令进一步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宋代是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时期之一,尤其以田产交易的规定最为详细,史称,“官中条令,为交易一事最为详尽”(《袁氏世范》卷三,《田产宜早印契割产》)。法律确认保护所有权,尤其是土地的所有权。法律规定通过买卖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以红契作为合法的产权证书,而且对盗卖和私自买卖等侵犯所有权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如“诸盗典卖田业者,杖一百,赃重者准盗论,牙保知情与同罪”(《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同时法律也规范了土地交易的契约关系以及主户和客户之间的租佃契约关系。宋代为使契约制度规范化,同时增加国家的收入,还推行“官版契纸”、“标准契约”。这些法律规范不仅确保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使土地所有者受到国家的明确保护,而且规范了土地交易与租佃关系,保护各方主体的权益,提高了佃农以及地主阶层耕种和占有土地的积极性。

第五,土地政策间接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不抑兼并使土地能够集约化,提高了生产效益,从而使部分农户失去土地,部分农户由于效益的提高而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剩余劳动力大量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宋朝政府积极发展工商、采矿、纺织、加工业等行业,“五行八作”这一成语就产生于此时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当时行业之多以及小手工业的发达程度。同时,农业的发展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产品;地主阶层由于占有土地数量的增加而获得了大量的租金,其消费需求不断提高,也从客观上刺激了商品经济的繁荣。工商业的发展大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生产力得以飞速提高,我国古代的四大发明有些就产生于这个时期,有些则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宋朝的航海、造船、医药、工艺、农技等都达到了古代前所未有的高度。当时社会经济的繁荣程度从北宋大画家张择端的名画《清明上河图》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画作上不同行业的人,从事着各种各样的活动,街道两边有茶楼、酒馆、当铺、作坊;汴河上来往船只很多,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由于商品经济发展太快,商品流通中需要更多的货币,而当时铜钱短缺,满足不了流通的需要,于是纸质货币“交子”应运而生。英国著名汉学家李约瑟博士曾经感叹:“谈到中国的十一世纪,我们犹如来到最伟大的时期。”(《中国科学技术史》)

总的来说,宋朝的经济发展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但是土地极端集中也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后果,导致贫富悬殊加大,并使得社会矛盾激化。作为一个封建王朝,它无法建立有效的资源优化机制和一种合理的财富分配机制来平衡这种社会矛盾,加之北宋脱胎于五代战乱时期,使得宋代对军人采取了抑制的态度,过度重文轻武使其一直备受边疆少数民族的压制,最终在内忧外患之中难逃灭亡的噩运。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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