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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更完善的法律制度,严防三鹿奶粉事件重演

2009-02-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袁祥 王逸吟 我有话说

国务院将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名人在广告中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将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发生食

品安全事故,生产经营者应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

……

2月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又作出一系列重要修改。在经历了震动海内外的三鹿奶粉事件后,中国人对食品安全的呼唤比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使全社会形成了一个共识,那就是‘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如是说,“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一定要采取各种措施,包括立法,让老百姓吃得安心、吃得放心。”

而广大百姓对即将面世的食品安全法寄予厚望:以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严防三鹿奶粉事件的重演。

四次审议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为重要内容

2007年12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迄今已历经四次审议,跨越三个年头。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过程是不断与民意互动的过程。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新不久,就将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公众对此反响热烈,在一个月里提出各种意见11327件,问题集中在监管体制、监管码制度、对企业分层次管理等方面。8月,进入二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取消了监管码制度,并授权省级人大制定食品小作坊的管理办法。

2008年9月曝光的三鹿奶粉事件,将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种种漏洞暴露于天下,引起最高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

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不留一点空白;对接防范与检验制度,不留一丝缝隙;完善事故处置机制,不容一件漏报瞒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突出一个“严”字……以更完善的法律制度严防三鹿奶粉事件重演,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强烈期待、共同心声。

同年10底,提交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种种漏洞进行大幅度的修改,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安排。对这些制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普遍表示赞成,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意见。他们认为,只有从法律制度上堵住监管漏洞,建立一个协调高效、权责一致、问责明晰的监管体制,类似三鹿奶粉事件的食品安全事故才不会重演。

四个月后的又一次常委会会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再度提交审议,这一次的审议稿较上次作了六处比较重要的修改,“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规定是其核心内容,这一事关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要修改,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将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法草案四审稿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将全面协调、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监管体制始终是食品安全立法的焦点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几经变革,在2004年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颁布以后,正式确立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模式。之所以这样设计,是因为“食品生产链条比较长,从农田到餐桌,需要的管理资源多,一个部门管理不能满足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但分段监管又导致部门之间出现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存在监管的空白和漏洞。特别是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改革监管体制、填补漏洞的呼吁更加强烈,也有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协调指导。

顺应公众呼声,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审的时候已经强化了相关部门的责任,规定由卫生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同时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实施监管。

在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看来,现在草案四审稿又规定设立国家层面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体现了集中化的趋势,具有积极意义:“分段监管需要强有力的协调。许多国家都设有这样的高层机构,在出现矛盾的时候,这个机构可以协调到方方面面。它具体将怎么操作,很值得期待。”

“连带责任”将遏制名人代言“问题食品”的泛滥

近日,一名在多个电视医药广告中不断“变脸”的伪专家浮出水面,引发了热烈讨论。目前国家广电总局等部委已联合发出通知,严禁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禁止社会名人、影视明星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

事实上,在医药行业之外的食品行业,由社会名人、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也屡见不鲜,这些广告放大了公众对有害食品的信任,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三鹿集团就曾邀请一些名人、明星做广告代言,突出强调其所谓“便宜、安全”的特征,结果酿成严重后果。“对食品广告的管理和食品安全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

这次四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作出了两项具体规定:一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二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草案四审稿在法律责任中也增加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上述规定意味着,名人、明星代言食品广告将受到法律限制。任何人都不能心安理得地收下巨额广告收入,却不承担相应责任。

民事赔偿优先将使广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受益

确立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是食品安全法草案四审稿的又一个亮点。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显然吸取了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三鹿集团破产,曾经让许多患儿家属担心得不到赔偿。最后是由22家责任企业共同制订方案,主动履行了赔偿。参与了食品安全法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四审稿的这一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操作性很强,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由于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负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刘俊海分析,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后,生产企业可能既面临着行政罚款,也要偿还银行、原料供应商等的债务,有关责任人可能还会受到刑事处罚。当广大受害者的民事权利与行政处罚权、债权发生冲突,而企业的资产又不足以同时承担所有责任时,民事责任应该优先。“民事赔偿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要放到最重要的位置。”

“这项规定在执行中可能会遇到生产企业以各种手段隐匿财产,以逃避赔偿的情况。”刘俊海提醒说,“这就要求加大执法力度。”

(本报北京2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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