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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2009-02-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王逸吟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25日电消费者买保险,往往只能看到寥寥数语的投保单而不是保险合同全文,待签字买下保险之后,才发现合同中有不合理的规定,悔之已晚。今后,保险公司这种以蒙蔽手段损害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将被禁止。

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保险法修订草案针对上述行为,将有关条款修

改为: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这项规定有助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知情权,让投保人事先就能了解合同的完整内容,以便于自主决定是否投保。

为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草案还增加了解除保险合同,应退还已收取的保费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有权要求调整保费,或者解除合同。有常委委员提出,如果解除合同,对已收的保费应该有所规定。草案三审稿据此增加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草案三审稿还就防范保险公司风险作出两处修改。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草案在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可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等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可限制其资金运用形式、比例的规定,以进一步加强监管。

目前,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危及到了公司的偿付能力。有常委委员提出,对此应严加监管。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规定如发生此类行为将由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保险监管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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