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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将追究刑责

2009-02-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王逸吟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25日电今天买了手机,第二天就接到房地产推销电话;病愈出院,马上就有人打电话推销药品……因个人信息被泄露遭到骚扰的情形令人不胜其烦,而倒卖个人信息也越来越呈现出集团化、商业化趋势,民众反映强烈。

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规定:国

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医疗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职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近年来,一些握有大量个人信息的电信公司、教育培训机构、招聘网站等将公民个人信息视为商业资源,违法出售以牟取利润。这种单位犯罪行为比个人行为更加恶劣,后果也更为严重,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都构成了威胁。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的规定将对这一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此次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还将情节轻微的绑架罪的起刑点由三年提高到五年。现行刑法规定的绑架罪刑期为十年以上,但现实中,绑匪投案自首的情况也比较常见。草案二审稿曾规定,情节较轻的绑架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

在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可能导致量刑过轻,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决定将“情节较轻”的绑架行为的起刑点提高为五年有期徒刑。

此外,草案还吸收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将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斡旋贿赂犯罪的规定单列出来,和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斡旋贿赂犯罪的规定并列。草案二审稿曾将上述两项规定为一条,但专家认为,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单列出来更便于惩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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